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各地区扎实开展好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督查,现将《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推动各类危化品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近期组织对提升危化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危化品和化工企业及危化品经营市场。
二、督查时间和地区
(一)督查时间:2015年7月15日至9月底。
分两个阶段:一是8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本辖区内自查并作总结;二是8月11日至9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二)重点督查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甘肃等16个省(区、市)。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主要督查内容为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安监总管三〔2015〕43号、安委办函〔2015〕70号等3个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督查重点为: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本地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化品企业搬迁工作情况。
2.本地区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危化品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情况。
3.本地区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情况。
4.本地区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情况。
5.本地区组织推进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6.本地区集中开展危化品领域 打非治违 工作情况。
7.本地区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8.本地区危化品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危化品及化工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 情况。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4.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员工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6.隐患排查治理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7.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8.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
9.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0.特殊作业审批管理情况。
1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12.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3.企业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14.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相关要求,如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危化品项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的落实情况。
(三)危化品经营市场。
1.危化品经营市场建设合规性情况。
2.危化品经营市场软件、硬件建设情况。
3.危化品经营市场隐患排查治理及日常运行、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4.危化品经营市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四、督查组织形式
(一)共组成8个督查组,各督查组由组长单位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及专家组成(见附件1),组长单位(即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派2人(含局级带队领导1人)参加督导,相关监管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选派,专家由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届时,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各派1至2人参加督查。
(二)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份,采取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组长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周密部署督查事项,组织督查组全体人员深入学习贯彻督查要求、督查内容和督查纪律,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细化督查内容。各督查组要依据督查内容编制督查检查表,细化各项督查工作内容,保障督查工作全面具体、系统到位。要注意引导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化品企业和经营市场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有关工作情况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填写后于8月10日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三)做好督查总结。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总结工作,既要找出各地区在落实3项重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善于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增强督查工作实效。各督查组要于督查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联系人及电话:刘洋,010-64463356(带传真);方华云,010-64463685、18910208388、010-64464037(传真)。
附件: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督查组组成和督查地区分配表
2.有关工作情况自查汇总
[打印] [关闭]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