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应急〔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按照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经研究,举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班,具体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导。现将培训班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人员培训班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其他人员培训班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培训班具体事宜由应急指挥中心另行通知。
二、承办单位要精心设计培训课程,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在认真组织落实本通知印发的培训计划、按要求选送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管理,提高全体应急管理人员水平。
附件:2009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班计划安排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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