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1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综合审查,决定批准以下32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评价情况,对所作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事故预防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32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增加的业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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