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1月12日
[打印] [关闭]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