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评价

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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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8 20:55 我要评论(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隧道运营场所的防尘防毒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应急措施、个体防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隧道运营场所粉尘、毒物危害的监督。 2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隧道运营场所的防尘防毒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应急措施、个体防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隧道运营场所粉尘、毒物危害的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_50157-2003_地铁设计规范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Z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TB10068-201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DBJ 53-14-2005公路隧道消防设计施工管理技术规程

JTG_D70-200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J026.1-1999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隧道 tunnel

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包括铁路隧道、公路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隧道按其长度可分为:

特长隧道:全长10000m.以上;

长隧道: 全长3000m-10000m;

中长隧道: 全长500m-3000m;

短隧道: 全长500m及以下。

3.2 隧道运营场所 The tunnel operation place

是指交通隧道内的隧道主体、相关通道及与运输生产和检、维修作业相关的场所,包括洞身、洞门、避车洞、附属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管理和设备用房,其中,管理用房包括隧道控制室、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所、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应急车辆器材库等。

3.3 隧道通风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对隧道运行空间进行换气,以创造卫生、安全等适宜空气环境的技术。

3.4 正常运营通风 operation ventilation

保证正常运营时隧道内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通风。

3.5 维护运营通风 maintenance ventilation

保证隧道维护时隧道内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通风

4 基本要求

4.1 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4.2 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3 隧道运营场所应开展防尘防毒设施验收和评价,当防尘防毒效果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投入运营。

4.4 隧道运营场所可能聚集粉尘、毒物的区域应设置危害警示标识,标识设置应符合GBZ 158的相关规定。

4.5 隧道运营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隧道运营场所的粉尘、毒物进行定期检测,具体依照GBZ 159、GBZ/T 192执行。

5 技术措施

5.1 工艺设计

5.1.1 隧道设计单位、隧道施工企业应提供关于隧道放射性、粉尘、毒物产生情况说明及控制措施技术文件,设备供应商应提供隧道内设备的使用说明、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文件,原(辅)料供应者提供原(辅)料成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上述文件隧道运营企业均应存档。

5.1.2 隧道运营场所检维修宜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毒物危害因素。

5.1.3 隧道检、维修宜采用电力机械设备;若使用燃油、燃煤设备时,应顺隧道风向作业。

5.1.4 隧道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密闭,应避免跑、冒、滴、漏。

5.1.5 运输高毒、放射性物质时,运输设备应采取全密闭措施,避免遗撒在隧道中;运输易产生粉尘的货物时,宜采用密闭措施或抑尘措施。

5.2 工程防护设施

5.2.1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检修、维护过程和设备,应采取机械排风措施,促进其及时扩散,降低隧道内粉尘、毒物的浓度。

5.2.2 对于作业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宜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粉尘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5.2.3 隧道作业过程中,工人应在全面通风的上风侧进行作业。

5.2.4 粉尘浓度较高的隧道运营场所应设置固定式集尘装置。

5.2.5 隧道内积尘清扫应合理组织隧道通风换气和除尘措施,避免二次扬尘。

5.2.6 定期检查和检测通风除尘系统工作状态,并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并定期检查除尘设施的风道,严防堵塞。

5.2.7 隧道运营场所应加强通风排气,不同的功能区应分开设置强制通风装置。

5.2.8 铁路隧道

5.2.8.1 铁路隧道运营场所应设置隧道通风,通风应包括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防灾通风。

5.2.8.2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应根据隧道长度、隧道平面与纵断面、道床类型、行车密度、自然条件、气象条件及两端洞口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2.8.3 铁路隧道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应令隧道内维护人员、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符合GBZ 2.1的要求,并减少有害气体、湿气、高温对隧道内有关设备的腐蚀和影响。

5.2.8.4 未设置运营通风的隧道,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高于GBZ 2.1接触限值时应采取移动式通风设备。

5.2.8.5 铁路隧道运营场所通风还应符合现行《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的规定。

5.2.9 公路隧道

5.2.9.1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地形、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火灾时的通风控制等因素。

5.2.9.2 公路隧道运营场所应设置隧道通风,通风应包括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和防灾通风。

5.2.9.3 公路隧道单项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m/s ,特殊情况下可取12m/s;双向交通的隧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8m/s;人车混和通行的隧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7m/s。

5.2.9.4 确定的通风方式在交通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并能适应火灾工况下的通风需求。

5.2.9.5 隧道内运营通风的主流方向不应频繁变化。

5.2.9.6 公路隧道运营场所通风主要应对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粉尘进行稀释,使工作人员、作业人员实际接触有害物符合GBZ 2.1的要求。

5.2.9.7 通风应考虑火灾排烟,按长度分区,各分区应有相应的火灾排烟要求及人车逃离方案,特长隧道中有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通过时,应引导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5.2.9.8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隧道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调节通风量,手动控制方式辅助。其他等级公路隧道可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5.2.10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5.2.10.1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运营场所应设置隧道通风,通风应包括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和防灾通风。

5.2.10.2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宜直接采自大气,使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符合GBZ 2.1的要求。

5.2.10.3 当需要设置区间通风道时,通风道宜设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2处,在困难情况下,其位置可移至距车站站台端部的距离不小于该区间隧道长度的1/3处,但该距离不宜小于400m。

5.2.10.4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防灾通风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

5.2.10.5 当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防灾通风应能对事故发生处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5.2.10.6 隧道火灾排烟时的气流速度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最低气流速度不应小于2m/s,且不宜高于11m/s。

5.2.11 隧道运营场所的排风设施应定期清洗。排放的粉尘或有毒气体应处理后排放,排放气体应符合GB 16297要求。

6 管理措施

6.1 隧道运营场所存在粉尘、毒物危害因素的,隧道运营企业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2 隧道运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6.3 隧道运营企业应制定防尘防毒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6.4 对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及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尘毒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照GBZ 158的要求设置。

6.5 隧道运营场所内的工艺设施宜定期维护检修。

6.6 隧道运营企业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加以解决。评估报告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7 隧道运营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交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7 个体防护措施

7.1 隧道运营企业应健全防尘防毒制度,并为接触尘毒危害因素的相关人员配备符合GB/T 11651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7.2 隧道运营场所工作人员应具有正确选择及使用与所接触尘毒危害因素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能力,熟知个体防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当个体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7.3个体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定期更换。

8 应急措施

8.1 应急设备设施

8.1.1 隧道运营企业在可能发生粉尘、毒物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急救药品的配置可参照GBZ 1相关要求,并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8.1.2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8.2 应急救援

8.2.1 隧道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粉尘、毒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模拟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8.2.2 发生粉尘、毒物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救护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后施救。

8.2.3 企业应与就近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并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粉尘、毒物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9 职业健康监护

9.1 隧道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中存在的尘毒有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9.2 隧道运营企业应当按照GBZ 188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工作人员。

9.3 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4 隧道运营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9.5 隧道运营企业应按规定为员工建立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企业时,隧道运营部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9.6 隧道运营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备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附件下载: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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