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术语解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又称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二、验收范围: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
2、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
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验收程序: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
2、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
3、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4、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查验收。
5、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
四、验收意见及结论:
(一)专家组验收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6.整改建议;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
(二)专家组验收结论分为:“建议通过验收”、“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和“建议不通过验收”。
(三)符合以下情况为“建议通过验收”:
1. 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在试运行期间建立了完善可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实施到位: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单位的负责人及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5)劳动者上岗前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6)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7)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8)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
(10)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过试运行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从业人员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或者仅存在物理因素强度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超标率低于20%,并配备了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辅助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5. 经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综合评分在900分以上。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建议不通过验收”
1. 未按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导致试运行期间从业人员岗位接触粉尘或化学有毒物质浓度检测结果超标率大于30%;
4.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 存在可能引起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设置有效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
6.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或在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查体时检出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职业病患者;
7. 职业病防治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
8. 经专家组现场检查、考评,综合评分低于700分。
(三)除上述(一)、(二)规定情况外,可建议整改后通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
内容
评分要点及标准
评分
存在问题
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170分)
1.1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20分;查阅书面承诺文件;查阅目标中是否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不得分。
1.2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20分;查阅书面文件,领导小组包括最高决策者、职能部门及工会代表等;没有不得分。
1.3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0分;必须设置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没有不得分。
1.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0分;必须设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不得分。
1.5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0分;查阅书面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缺一项扣2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缺一项扣2分。
1.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20分;查阅书面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且有相应措施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缺一项扣2分。
1.7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含职业病危害防护内容)
10分;查阅书面的岗位操作规程;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缺一个岗位扣1分。
1.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0分;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人清单、防护设施清单等内容;缺一项内容扣1分。
1.9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20分;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成本预算,包括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缺一项扣2分。
2
前期预防(70分)
2.1建设项目预评价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5分;未进行或者无资质单位所做评价不得分;查建设项目清单及预评价报告未得到批准不得分。
2.2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
20分;查卫生审查报告;未经卫生审查或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施工的,不得分。
2.3按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5分;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验收申请材料。
3
材
料和设备管理(90分)
3.1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0分;综合评估本单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先进水平,最先进的得满分,中等者10分,落后的不得分。
3.2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0分;使用者视使用情况扣分。
3.3明确要求使用低毒物品
5分;未要求的不得分。
3.4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10分;隐瞒的不得分。
3.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10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明书的,不得分。
3.6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5分;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不得分。
3.7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10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明书不得分。
3.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5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明书不得分。
3.9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5分;现场查看,有毒物品包装没有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不得分。
4
作业场所管理(170分)
4.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0分;一个作业点、一种有害因素不达标扣5分;一个工种、一种有害因素不达标扣15分。
4.2生产布局合理
10分;符合GBZ1要求;一项不合理扣2分。
4.3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10分;未分开不得分。
4.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7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9放射工作场所配置报警装置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10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配置报警装置
5分;未配置不得分。
4.11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2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3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4高毒作业设置更衣室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5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专用间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6女工卫生室
5分;未设置不得分。
4.17 其它辅助用室
5分;未设置不得分。
5
危害因素的监测(50分)
5.1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0分;查制度。
5.2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适用于试运行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
10分;查检测报告档案。
5.3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0分;未存入档案不得分。
5.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合理
20分;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包括检测点的分布、检测周期、委托的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未建立相应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合理或不健全,按缺一项扣2分。
6
履行告知义务(90分)
6.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10分;未公布不得分。
6.2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10分;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载明相关事项不得分。
6.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10分;合同中未载明相关事项不得分。
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10分;未公布不得分。
6.5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分;未告知不得分。
6.6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5分;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得分。
6.7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15分;不告知上岗前体检结果扣5分,不告知在岗期间体检结果扣5分,不告知离岗体检结果扣5分。
6.8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20分;不告知不得分。发现一例扣10分 。
7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175分)
7.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10分;不齐全不得分。
7.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80分;每缺少一种扣10分。
7.3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15分;一台无效扣2分
7.4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计划
5分;查制度。
7.5按要求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30分;查合格证明书;一种不合格扣2分。
7.6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5分;无记录不得分。
7.7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
10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无记录或维修不及时不得分
7.8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10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无记录或维修不及时不得分
7.9及时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监管,正确使用
10分;查维修记录;无记录、或维修不及时不得分。未正确使用,不得分。
8
职业健康监护(75分)
8.1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0分;查阅制度,未制定不得分。
8.2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0分;查阅查体清单,缺一人扣1分,扣满为止。
8.3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0分;查阅体检档案;一名不查扣1分。
8.4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分;查制度。
8.5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分;查制度。
8.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5分;未妥善保管不得分。
8.7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0分;不安排不得分。
9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60分)
9.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缺一项扣2分。
9.2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20分;现场查看。
9.3 应急救援医疗设施或医疗救援协作机构满足要求
10分;现场查看或查阅委托协议,未达要求不得分。
9.4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分;查演练记录;未演练不得分。
10
职业卫生培训(50分)
10.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0分;查培训纪录,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10.2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0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培训扣1分。
10.3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0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培训扣1分。
合计得分
注:带*为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验收结论可以直接定为“不通过”
验收专家(签名):
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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