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总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2014年12月起实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切实维护非公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据了解,非公企业现已成为吉林省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不少非公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劳动条件差、管理方式落后,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职工安全意识薄弱,伤亡事故频发,职业危害问题突出,每年因工死亡人数占全省职工因工死亡总数的60%以上。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主动参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重大决策和法规的研究制定;充分运用工会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监 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反映问题和职工呼声,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研究解决。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的重 要内容,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与监督。
群监组织的建立,是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意见》要求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时,同步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监督检查员,明确负责人,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努力构筑好自下而上的群众安全监督网络。
《意见》还指出,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下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基层企业工会干部大胆维权,为他们撑腰,对严重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合 法权益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依法予以斗争。同时,最大限度地把“安康杯”竞赛、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等活动拓展到非公企业中,将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心 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
此外,吉林省总要求各级工会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与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督促解决;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向地方监 管部门通报,借助地方监管部门的力量依法查处。对没有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发现其存在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行为的,地方工会要予以干预和制止,切实负起对其监督检查的责任。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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