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新闻

黔籍尘肺民工在川维权遇阻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27 我要评论( )

本网讯 近日,接到贵州尘肺民工爆料,说他们在四川叙永县落卜煤矿患尘肺病后,因不同意单位单方面的工伤赔偿方案,造成他们在叙永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保障。 煤矿工作多年兄弟俩难逃尘肺宿命 张国银是贵州省毕节市人,今年46岁,十多年前就拖家带口跟随哥哥张国

   本网讯 近日,接到贵州尘肺民工爆料,说他们在四川叙永县落卜煤矿患尘肺病后,因不同意单位单方面的工伤赔偿方案,造成他们在叙永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得到保障。

煤矿工作多年兄弟俩难逃尘肺宿命

             

  张国银是贵州省毕节市人,今年46岁,十多年前就拖家带口跟随哥哥张国海来泸州市叙永县务工,他们一直在叙永县落卜镇兴发煤厂从事采煤工作,一赶就是十多年。

  2013年5月,因政策原因,该矿属于被关闭对象,因此停产。停产后,该煤矿一百多工人发现尘肺患者二十多人。

  张国银兄弟俩在兴发煤矿工作10多年,因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二氧化硅,兄弟俩也难逃尘肺宿命。2013年12月4日,张国银及哥张国海都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同时认定为工伤。张国银被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张国海为六级伤残。

  张国银兄弟俩住在落卜镇的一个山村里,现在住的房子是他们十多年前花450元买的。兄弟俩现又发现患有无法治愈的尘肺病,生活原本不富裕的尘肺家庭将会更加困难。

尘肺维权陷入困境

          

         

  兴发煤厂因不符合政策被关闭,当地政府给予该矿补贴一千多万元,用以解决矿上工人的安置等问题。

  兴发煤矿的尘肺患者大都是一期尘肺,单位对尘肺患者的工伤赔偿统一标准是,七级伤残赔偿11万元,六级伤残赔偿14.8万元。

  张国银兄弟俩认为单位的工伤赔偿不合理,于是就拒绝单位的赔偿协议。于2014年5月7日,向叙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张国银主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0多万元的工伤赔偿。张国海主张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2万多元的工伤赔偿。

  可是,叙永仲裁委对张国银他们的仲裁申请一直没有给予任何的书面回复,理由是,兴发煤矿尘肺患者的工伤赔偿问题由县里工作组负责处理,仲裁委因此不能立案。

  由于叙永县仲裁委不受理张国海的仲裁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4年8月1日,张国海又依法向叙永人民法院起诉,因没有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又不予立案。

 作为外地来川的务工人员,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在司法程序走不通的情况下,他们不知道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国银的工伤有两个,一个是十级伤残和一个七级伤残,张国海的工伤是六级伤残,他们俩和代理律师一同,多次在安监局赵局长办公室参与工作组的调解,都无法与用工单位兴发煤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据代理律师描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现行规定,七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怎么也不止11万元,六级伤残也不止14.8万元的赔偿。

  因张国海兄弟俩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同意单位的工伤赔偿标准,便被视为刁民。

  据了解,兴发煤厂给尘肺工人们参加过工伤保险,尘肺患者的工伤赔偿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有少部分的赔偿由单位支付。尽管如此,尘肺患者的工伤待遇问题还是不能合理得到赔偿。问题出在哪里?可能只有单位和工作组的人员能够解释。

  今年8月12日(星期六),在安监局赵局长办公室,尘肺一期患者张国银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七级伤残和10级伤残)共记17万元的工伤赔偿。赵局长的意思17万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兴发煤矿七级伤残标准11万支付,余下6万由张国银以股份形式参与兴发流铁矿厂投资。还说,后续单位有钱再给。当事人张国银不同意支付方式,要求一次性。后来张国银代理人建议,七级伤残可以支付11万,余下6万以10级伤残的名义支付。赵局长最后也给予了默认。

 到8月30日,后来单位又不同意支付张国银17万,只同意给14.8万。

 张国海的六级伤残,当事人最后也做出让步,同意单位一次性支付19万工伤赔偿,可单位只同意给16万8.因不到3万的赔偿差距再次谈崩。

因工伤赔偿问题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在司法途径不畅通的情况下,此时,弱势群体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尘肺民工要想拿到自己的工伤赔偿,看来他们的维权路真是不好走!

本网评论:

  尘肺是无法治愈的职业病,因用工单位的不作为,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失职,才会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吸入大量粉尘,损害健康。因病返贫的尘肺家庭后续将面临孩子失去父亲,妻子失去丈夫的悲剧。《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面对职业病,用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希望单位能够良心发现,不要在恶意托压尘肺患者的工伤赔偿,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希望当地政府部门能够起到监督作用,不能因为利益充当企业的“保护伞”,请还尘肺患者一个公道!

 

编辑:百姓江湖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