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8 07:57:52 来源: 辽宁日报
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日前,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力度。
为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政府责令关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沈阳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有76种之多,而且职业病危害有进一步蔓延趋势。为加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更加贴近当地实际,也更具可操作性。记者姜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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