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确保支付
年提取5%~10%工伤保险储备金
《办法》规定,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5%~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使用办法和当年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超过《条例》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
伙食补助省内每天为月平均工资2%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其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
工伤人员因伤情变化或旧伤复发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应当先向有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其劳动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进行审查。工伤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的,其因旧伤复发或伤情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2.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当乘坐合理的交通工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6%,省外每天为1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 2 下一页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