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7日01:56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一方面是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有意设置门槛或推诿应付,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在文本与实践之间横亘着一条鸿沟。
在印象中,尘肺病人是一个与生命尊严相关的弱者代名词。他们因职业病患者身份受到立法眷顾,又总是在实践中面临无法言及的困境。他们的贫弱不仅来自底层劳动者的经济困顿,也来自公共机构本应施与的权利的孱弱。领取四五万元的一次性补偿金后,便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河南登封君召乡乡政府“买断”26名尘肺病人索赔权事件,不幸再次验证了这一点。
买断索赔权,很明显是一种无知,政府没有这样的权力,劳动者愿意也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而动用公共财政“买断”病人的索赔权,即便有救助的本意,也是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结果只能是造成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恶化。对这些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尘肺病人,政府买断已无任何公平自愿可言,因为除了将难以实现的索赔权“出售”,他们别无选择。在劳资失衡的权利关系中,类似个案令正义蒙羞,也将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困境凸显殆尽。
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劳动纠纷,地方政府却甘愿在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借此“买断”病人索赔权。“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就任何理由和方式(包括信访)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这样的强制性协议内容用意很明显。
这种买断从一开始就阻隔了职业病患者的维权之路,造成病人拿到一笔救助款后,就只能在正常的法律维权途径上折返,及至明白这点补偿乃“杯水车薪”时,法律救济的大门已关闭。可见,此事真正值得追问的是,职业病患者的维权之路缘何尽数堵塞?
因公司停工闭门难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仲裁之路被堵死;因“超出1年的法定申请时限”,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每一扇救济大门的关闭都似乎有理有据,活生生把病人的生命尊严挡在门外。而他们的命运,还可能只是职业病患者维权的“冰山一角”。
资料显示,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患者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一万多例。立法将尘肺病列为职业病范畴,实践中患者要获得职业病的认定与赔偿却绝非易事。一方面是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有意设置门槛或推诿应付,对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在文本与实践之间横亘着一条鸿沟。我们不知道如何唤醒失灵的矫正正义机制,却懂得这条鸿沟会在法治征途上在所有人的心中留下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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