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今日,淄博市政府正式下发通知,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通知要求,对于符合住院规定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其中,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20元定额。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天150元。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来源: 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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