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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工资缩水,公司解释发错了工资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0 我要评论( )

招工简章明明写着月薪最低1700元,怎么劳动合同上的月工资打了7折?而且,头两个月还拿到1750元的工资,到了第三个月却变成了1500元,难道另外还要扣除之前多发的薪水?停车场收费员阿娟很疑惑。公司只是解释说,之前两个月发错了工资。阿娟不干了,辞职后将

  招工简章明明写着月薪最低1700元,怎么劳动合同上的月工资打了7折?而且,头两个月还拿到1750元的工资,到了第三个月却变成了1500元,难道另外还要扣除之前多发的薪水?停车场收费员阿娟很疑惑。公司只是解释说,之前两个月发错了工资。阿娟不干了,辞职后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被扣的工资和经济损失共计1700余元。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阿娟的诉讼请求。

  工作人员说

  合同只是走走形式,按招工简章发工资

  今年1月初,阿娟在劳动力市场找工作,看到一家物业公司招工。招工简章上写着“停车场收费员5名,薪金1700—2000元”,此外,招工简章还写着提供工作餐、员工宿舍、夜班餐补、缴纳社保等福利。阿娟觉得条件不错,就跟招工人员面谈。

  工作人员拿出的劳动合同上约定,工作岗位是停车场收费员,试用期月工资126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350元。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与招工简章上的不同,阿娟当场就提出质疑。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只是走走形式,因为合同要在劳动局备案,实际上是按招工简章发工资。阿娟于1月4日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物业公司说

  招工简章不是约定,最终要以劳动合同为准

  工作后的前两个月,阿娟每月都拿到工资和加班费合计1750元。到了第三个月,公司人事部通知阿娟说,前面两个月工资发错了,从3月份开始,公司要按1500元标准发放工资,另外,还要在3月份的工资中,扣除前两个月多发的600余元。今年4月7日,阿娟提出辞职,随后领取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之后,阿娟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被扣的工资和经济损失共计1700余元。

  公司辩解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明确解释过工资标准,阿娟是在没有任何强迫及威胁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具备法律效力。至于合同上的工资与招工简章上不同,公司解释说,因为“停车场收费员”是新增的岗位,虽然此前发布的薪资范围是1700元—2000元,但因为工作标准与原有大厦管理员岗位不同,工作也比较轻松,所以在劳动合同中调整为试用期月薪1400元,转正后为1500元。招工简章不是双方的约定,最终还得以劳动合同为准。

  至于阿娟前面两个月领到1750元的工资,公司解释说,那是财务人员出了差错,阿娟提出辞职时,公司还专门发了《致歉函》说明这个问题。

  面对公司的解释,阿娟并不买账。她说,她是因为看了招工简章的工资待遇才去应聘的,如果当时写的是1400元至1500元,她肯定不会去应聘。

  至于公司发错工资,阿娟认为,财务发放工资有一套严谨的程序,不可能连续两次发错工资,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想降低用工成本。

  【法官说法】

  公司要受招聘信息约束 低于公布的条件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受其招聘时所公布信息的约束。

  本案中,物业公司确认招工简章的真实性,因此,招工简章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应依照招工简章履行对阿娟的义务。公司举证的劳动合同等证据非但无法推翻阿娟的主张,反过来证明公司违反了招工简章上对阿娟作出的承诺。因此,法院确认阿娟的实际月工资为1750元,阿娟有权拿回被扣的工资。

  同时,这份劳动合同违反了自身公布的招工简章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无效,公司属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阿娟承担赔偿责任,阿娟主张按应发工资的一半赔偿损失合法有据。(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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