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拟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月2日《新京报》)
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得以实施,将是对大批从事特定作业的职工的一大利好消息。近年来,因职业病引起的新闻层出不穷,从低端产业到高科技IT行业均有职业病的出现,而很多已离职工人追溯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局面。安监总局制定了这一条款可谓来得及时,响应民意。
但是,在欢呼规定到来之际,还要更注意实际操作的效果,保障规定不被企业钻空子、“打擦边球”而成为一种形式主义,甚至成为推脱责任的正式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最关键的就是健康检查的主体单位的认定。很多企业极有可能会委托特别指定的医疗机构来进行离职健康检查,而由于受委托单位和用工企业之间可能涉及存在的、不小的经济利益关系,他们是否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检查报告值得商榷和怀疑。
因此,建议安监总局在管理办法中要明确,单位为了给员工便利的渠道,可以统一委托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离职健康检查,但同时职工也可以自行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以此作为依据,如果企业方有异议,或者企业指定的和职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之间出具的报告有矛盾之处,还应提交相关第三方进行仲裁。(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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