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至19日,由全总劳保部副部长廖志刚率领的全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调研组来湖北调研,听取国家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1960年,国家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暂行”了50多年没变过。本次调研行动或掀开高温劳动保护立法新的一页。
在鄂期间,调研组一行在武昌区、武钢等单位调研环卫工、职工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生活情况。
全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调研组由全国总工会、国家卫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北京大学等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仅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适用范围仅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对象有一定局限。
针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问题,2007年,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共同发出《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从2008年7月开始执行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职工若在上班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但要界定工伤行为,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和证明。(作者:王荣海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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