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记者 张英 见习记者 李昌 实习生 付雨涵/文 刘栋杰/图
核心提示:5月7日,东方今报报道了登封市颍阳镇陈沟村21名矿工身患矽肺病的新闻,他们中,重度三期患者达13人。
报道给了矿工们莫大的信心和鼓舞,5月9日,矿工维权代表孙石滚、刘长现等人,出现在伊川县政府门口。
看到东方今报“火红”的采访车到来时,一直紧锁眉头的孙石滚们,脸上绽出一丝笑意。不过,转了一圈,他们发现,维权之难的境况,并未丝毫改变。
●劳动部门: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没办法
5月9日,伊川县政府大门口,登封市颍阳镇陈沟村村民刘长现、孙石滚等4人怀揣文件袋,到这里讨个说法。
尽管今年4月21日,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给维权村民开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但质朴的村民,仍相信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会给他们一个说法。
而另一个现实境况是,他们甚至不知道如何维权,要找什么人,通过什么程序?希望有人能指明道路。
东方今报记者随同刘长现们一起找到了李现,他是伊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仲裁股股长。
对于记者到来采访,李现并不惊讶,他说县里已经知道这个事儿,看过报道,此前一天下午还专门开了协调会,而且已经将情况反馈给县政府办公室。
李现认为,矿工想要维权,第一首先要确立患病矿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其次,申请工伤认定;而后,到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再按照评定等级,获得相应赔偿。
不过,李现说,这些矿工2007年就离开煤矿,按照规定,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对于矽肺病矿工,人社部门“目前情况下,没有任何办法(帮助他们)。”
●何时“劳动终止”存争议
李现说出“没有任何办法”时,没有注意到刘长现们黯然的脸色,“当时觉得心就像掉进了冰窖一样。”事后,刘长现说。
尽管李现说,劳动仲裁解决不了,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但遭遇挫败感的刘长现维权前路渺茫,而且他对于李现所说的“时效已过”颇有异议。
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异议存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刘长现介绍,2007年元月底,因为煤矿技术改制,通知所有工人回家待命,虽然直到现在仍未上岗,但他们不是主动离职,而认为是“被放了长假”,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所以劳动仲裁并未过时效。
而李现对此的解释是,当初这些矿工并未与煤矿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你离矿辞职,基本上就是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仲裁已经过时效了。
●县政府办公室不知情?
李现反映,此事已汇报给伊川县政府办公室。但见到记者时,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魏健康表示,自己还不清楚此事,如果采访此事,需要到宣传部备个案。
但记者前脚刚出门欲到宣传部门备案,魏健康便后脚跟出来,随后快速钻进一辆车牌号为豫C68369的轿车,离开记者视线。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上魏健康,他表示了解情况后再作答复。后来,在约定答复的时间段内,记者数次致电其办公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
●副县长的四点解释
伊川县主管煤炭安全的副县长是付晓毅,昨天,记者辗转找到付晓毅进行电话采访。
付晓毅说,他已看到关于登封颍阳镇陈沟村21名矽肺病人报道,有几个情况需要沟通一下。
第一,尘肺病起因是多发性的,陈沟村旁边都是采煤场、砂石厂,我问过卫生局,答复是居住生活环境也会造成矽肺病,陈沟村生活环境本身就很恶劣。而且2007年以后,他们可能也去别的矿上干过,间隔的时间长了,所以,这些病人是否在他们指认的煤矿上患病,咱不能判定。
第二,劳动保障部门想确认1995年到2007年期间,他们曾经在这个矿上干过,要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当时他们没有和矿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关系咱没法确认。作为政府机关,不能没有依据的说认定永昌煤矿必须赔偿。因为咱现在没有证据证明矿上和他有劳动关系。现在我们要找法律依据。
第三,现在矿老板都已经换了几换,矿工最晚是2007年走的。现在的矿老板是2009年9月接的矿,工商营业执照都是2009年9月以后的。现在的矿老板跟着义煤集团了,想摸清当时的情况,也找不出合适的资料。
第四,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劳动仲裁法律,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是没法仲裁的。但咱也不能把这事搁着不管,他们毕竟是身体有毛病了,我问了问相关法律,劳动仲裁没法管,不是说法律没法管,建议他们去法院部门立案受理,这是他们维权的正规渠道。
●疑惑:矽肺病人四问伊川县政府
而针对伊川县副县长付晓毅的解释,陈沟村21名矽肺病人并不认可,他们提出自己的质疑。
首先,如果矽肺病病因多发,陈沟村居住环境恶劣,那么,村里没有到矿上打工的老年人、妇女和儿童,为什么没有人得矽肺病?而这种病,为啥偏偏都集中在幸福煤矿(后改制更名为永昌煤矿)的掘进工人身上?2007年前后,正是村里矿工病状征兆集中爆发期,渐渐没有了劳动能力,还咋能去其他矿上打工?
其次,确立劳动关系很简单,我们都有伊川县煤矿职工上岗证,单位是伊川县永昌煤业有限公司,发证日期是2006年9月3日;此外,还有2005年1月上旬煤矿的工资表,上面每个工人发了多多少钱,清清楚楚,这难道不能确立劳动关系吗?我们为啥没签劳动合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到位了吗?监管不到位,是不是失职渎职?
再次,矿老板换了,但煤矿还在,难道单位的老板一换,以前的债务、责任都一笔购销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最后,我们认为和煤矿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没终止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没过时效,人社部门就必须保护劳动工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看法:职能部门有推脱责任之嫌
对于“劳动关系终止”的争议,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律师张少春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是个法律术语,指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互相不再有权利义务,比如一方辞职、离职、一方辞退等等。
但前提是,不管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该劳动关系的终止就必须办理一定手续,比如员工交辞职信、单位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单位给与一次性经济补偿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等。
对于这起事件来说,人社部门不能单凭煤矿的一面之词,就想当然认为矿工是“离矿辞职”,按照这些矿工们的说法,他们只是听从单位安排,回家轮休,随时等候单位安排新工作。况且,单位也没有明确告知他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没有为其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而对于“劳动仲裁时效已过”的说法,张少春同样不以为然,《劳动仲裁法》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按此规定,2010年5月17日,刘会彬是21名矽肺病人中最早拿到的鉴定结果,他那个时候才知道自己得了矽肺病,而最近一批鉴定结果日期是今年4月18日。张少春认为,如果按照这一点,根本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伊川县人社部门有意无意间忽视这一点,有推脱责任之嫌。
●公益律师愿免费为矿工维权
即便后来煤矿改制重组,但之前的责任义务并不随之消失。张少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登封21名矽肺病人的悲惨遭遇,让无数读者的心为之痉挛,这其中包括张少春,这位媒体人出身,曾代理过中国第一例色盲歧视案公益诉讼的资深律师,昨天表示,愿为矿工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他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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