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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关注]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3 22:00 我要评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强化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随着一、二、三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市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越来越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越来越多。同时,一些地方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一度有所放松,基层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不足,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等,职业病防治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生命安全健康,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全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把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主要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之中,职业病防治能力明显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重视前期预防、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全面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工作,依法保护劳动关系、落实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理顺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体制。安监部门着重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监管,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部门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积极培育职业病救治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服务水平,监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落实,统计、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相关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健康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着重抓好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落实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着重抓好职业病防治救助保障机制建设,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及时得到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工会组织依法参加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考核指标,加大各项指标考核权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作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严格加以落实。要严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按规定实行严肃问责。

(三)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在安委会的统一协调下,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牵头抓总,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警预测,及时处置职业病事故苗头性问题,防止引起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一体化”监管机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是一个统一整体,职业病防治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入安全生产监管各个环节,做到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督导、统一检查、统一审查、统一验收,避免产生多头管理和重复劳动,给企业造成双重负担。要充分发挥现有机构人员作用,建立监管模式合理、工作协调、资源优化、标准统一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一体化”监管机制。

(五)落实职业病防治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将职业病防治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规划一并纳入,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时一并加以研究部署。要全面评估职业病防治形势和存在的现实风险,实施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乡镇(街道)、各类园区管委会都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监管措施,持续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涉及职业病危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四、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范围,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网络。用人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制度,组织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

(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开展作业场所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工作,根据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配备相应的防护、报警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按规定设置警示告知标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治理。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用人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要求,严格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预防、控制、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改善作业场所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分管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快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等技术支撑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救治工作,要发挥优势,重点培育,建立起覆盖全市各县(市、区)的职业病诊断救治网络,每个县(市、区)要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医疗救治工作,基本满足职业病救治需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职业病病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补偿等工伤保险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紧密结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确保有效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需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以及其他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确保落实履行职责的人力物力。乡镇(街道)、各类园区管委会要落实职业病防治专(兼)职监管人员,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人管、管得好。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防治科研、职业病防治补助、配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装备等方面的需要。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时,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时,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多媒体、网络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职业病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把职业病防治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要加大查处力度,从严处罚,依法严厉打击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七)规范服务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加强职业病诊断救治医疗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服务行为,确保职业病诊断与救治、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及时、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技术支撑和可靠依据。对服务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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