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监管〔2015〕23号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丙级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数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等情况,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机构总量。“十三五”期间,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总量不超过150家(包括甲级资质机构),其中乙级不超过50家,丙级不超过100家。各省辖市乙级机构不超过2家,所属区域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数量较多的,可增加1家。省直管县(市)和其它县(市、区)原则上不设置乙级机构,丙级机构设置不超过1家。新发展乙级机构时,优先考虑在现有的丙级机构中发展。鼓励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
二、严格标准,健康有序发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证书颁发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发展机构数量。实施丙级机构认可,要按照《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附件1)进行,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责任。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有关要求核定,丙级机构仅允许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业务范围,且不超过2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公场所、实验室等应在同一地点且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
三、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丙级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认真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评价活动,切实保证技术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丙级机构健康发展。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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