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监函〔2015〕20 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防治评估三年计划的工作部署,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科学评估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在2014年防治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省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评估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总局和省局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三、评估范围
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全部参加评估,其中武汉市、黄石市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进行评估,其他地区由省局评估。
四、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监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与2014年评估相比,第(二)项和第(四)项为新增评估指标。各项评估指标的具体说明见附件2。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州)按照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写提交辖区内30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省局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名录中随机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其中材料审查50家、现场抽查5家。每个直管市提交名单150家,材料审查30家,现场抽查3家。林区提交名单60家,材料审查20家,现场抽查2家。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一般不重复选取。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评分确定分数和等级,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六、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要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安监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
3.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格式如下:
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车间 岗位 劳动者姓名 接触危害因素种类 1 车间1 岗位1 XXX 粉尘、噪声 2 车间2 岗位2 XXX 毒物 … …… …… …… ……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7.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8.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9.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2014年开展现状评价的单位可以用现状评价报告代替检测报告。 10.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1.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工作场所中悬挂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照片等资料,汇总表格式如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 工作场所名称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警示标识是否设置 设置内容 工作场所1 煤尘 是√ 否□ “注意防尘”语句,“戴防尘口罩”图案 工作场所2 苯 是√ 否□ 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 …… …… 12. 2014年度接受安监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除提供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提供职工花名册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汇总表,一览表包含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岗位分布、危害因素种类等信息,格式同上。 七、时间安排 (一)评估准备阶段(4月)。评估专班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各地报送用人单位名录,抽样确定各地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 (二)评估实施阶段(5月至8月)。省局将确定的名单反馈给各地,各地按名单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报送相关材料。7月30日前将材料集中报送省局。6月份起,省局组织专班赴各地进行现场评估。具体现场评估日程和人员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8月)。评估专班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省局在此基础上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将评估情况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要安排辖区内评估企业认真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拒绝参与配合评估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提交用人单位名单中,纳入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应不少于2/3。各地应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认真核实,已停产或关闭企业不得纳入名单。省局抽选名单一旦确定将不再改动,如发现存在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状况则该企业所有评估指标将计做0分。 (三)各地评估情况今年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增加分值至2分,评估不合格地区将在年终考核时严格按标准扣分。 (四)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为应付评估而弄虚作假。 请各地安监局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松,许大海 027-87714085; 传真:027-87365060;电子邮箱: hbzyjk@126.com。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