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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适度劳动制度探讨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4 我要评论( )

近年来,过劳过劳死等词汇频繁见诸各类媒体,过劳死这种产生于发达国家的现代疾病已经走进日益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的中国,劳动者过度劳累的问题正日趋普遍。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让过劳悲剧不再上演,已经成为全社会

近年来,“过劳”“过劳死”等词汇频繁见诸各类媒体,“过劳死”这种产生于发达国家的现代疾病已经走进日益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的中国,劳动者过度劳累的问题正日趋普遍。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让过劳悲剧不再上演,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是构建适度劳动制度,通过适度劳动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随着我国对过度劳动、过劳死等问题的逐渐重视,对适度劳动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但尚未从制度上构建起完善的适度劳动机制,未能有效解决过度劳动问题。因此,还需加深对适度劳动的认知,加快构建适度劳动制度。

形成适度劳动的社会共识

我国目前劳动者过劳、亚健康普遍,说明全社会在理念上对适度劳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形成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本的基本理念。“劳动不足”与“过度劳动”都是不合理的,尤其是过度劳动是不合乎人性的。劳动者要生活,要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需要不断劳动,但劳动要适度,不能过分劳累,要防止过劳和“过劳死”。首先,劳动者及其家庭要形成适度劳动的观念。劳动者及其家庭要转变观念,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敬重生命健康的意识,摆正劳动与财富的关系。根据每个劳动者的身体、职业、家庭等情况不同,进行适度劳动、科学劳动、和谐劳动,享受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幸福。其次,企业在管理中也应当树立适度劳动的意识。企业应当反思管理模式,放弃片面追求以绩效考核为目标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不能仅仅靠激励和约束来管人,而是更关心劳动者本身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维持员工良好的工作状态,使劳动者在快乐中劳动,从而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动性。再次,政府要倡导适度劳动。政府要引导社会反思过劳死现象,促进社会公众对过度劳动及其对人们身体和精神健康伤害的认知,重新审视劳动的价值及其与生活的平衡,主动宣传适度劳动观念。

构建适度劳动的衡量制度

适度劳动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认知和倡导,还需要能够被具体测度,从而使其具有客观标准,利于劳动者及其工作单位的把握。因此,需要构建适度劳动的衡量制度。具体而言,包括适度劳动的评判维度、测量指标与测量机制三个方面。首先,厘定适度劳动的评判维度。劳动是否适度,需要依赖于劳动者的主体感知和劳动者的客观工作状态来共同确定,因此,其评判维度可以从主客观两个角度来确定。从客观来说,适度劳动的最直观表现就是劳动时间和工作负荷量的适度;从主观来说,适度劳动的主体感知就是尚未达到疲劳程度。其次,确定适度劳动的测量指标。测量指标可以量化适度劳动,使其评价更具可操作性,其具体测量指标可以从适度劳动的主客观两个维度来划定,主体指标至少包括劳动者身体症状、精神症状和神经感知症状等,工作状态指标至少包括劳动时间、工作负荷量、上下班交通等。再次,构建适度劳动的动态监测机制。借鉴失业动态监测机制,由国家建立专门的适度劳动监测机构,根据适度劳动的评判维度与测量指标,动态监测各个职业的适度劳动状况,定期发布各个职业或者整个社会的适度劳动指数。

完善适度劳动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处于亚健康、过度劳动的人群已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但现行劳动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适度劳动关注不够。主要表现为,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有限,不包括过度劳动严重的事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建立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核心的劳动标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不好。这些问题的存在,无法为劳动者适度劳动提供法律保障。应扩大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劳动者平等纳入保护对象,解决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保障范围过小的问题。构建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核心的劳动标准,在劳动法律法规中,以适度劳动为核心,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本,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健全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机制。强化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在执法实践中,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执法处罚力度。

优化职业健康防控监管机制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劳动者适度劳动的关注已从仅仅关注对职业病的救济转变到对包括法定职业病以及与职业相关的疾病在内的职业健康防范。我国虽然存在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职业健康保护机制和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职业安全保护机制,但在职业健康防控的内部机制上、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保护的关系上,存在严重的多头分散问题。首先,要树立职业健康的立体化、系统化、全程化防控监管思路。我国应当从劳动者生理健康保护走向“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性良好”的立体化健康保护,从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走向职业安全健康系统化治理,从事后被动回应走向从源头管理、前期防护、劳动过程中防护、职业危害后果处理直到职业病治疗康复的全程化治理。其次,整合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制度。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整合当前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制度,打破目前二者立法分散、职能分割、监管分立的局面。再次,完善职业健康一体化防控监管模式。把原来隶属于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人员和设施等进行优化整合,组成统一且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文系四川省哲社青年项目“企业和谐治理问题研究”〔SC10C02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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