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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_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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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1:44 我要评论(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ZWJB2014005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ZW—JB—2014—005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7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指导服务与检查督促、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公正、科学、规范、廉洁实施监督检查,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被检查单位商业、技术、个人隐私等秘密。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避免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分为计划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每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数量、时间等内容,按照确定的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编制计划应当突出重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突出:近年来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时发现有较多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时,发现粉尘、毒物、噪声等主要危害因素超标严重或超标作业点较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制度落实有差距的;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于严重或较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较多的;职业危害重点岗位存在劳务外包的;其他需要纳入重点监督检查的。

(二)专项监督检查。

1.根据年度职业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或工作需要,对一定领域(范围)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某一项或几项重点内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相关监督检查与现场调查。

(三)举报监督检查。从群众来信、举报投诉、部门反馈等途径获取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劳动者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建立完善等方面内容。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确定监督检查对象。依据计划、专项、举报等监督检查方式的适用范围,确定监督检查对象,拟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第八条 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信息准备、文件准备、人员准备、装备准备等。

(一)信息准备。了解监督检查对象的行业类别、所在地址、主要工艺和原辅材料、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往监督检查与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熟悉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对人体主要危害、防控措施等。

(二)文件准备。根据检查内容、对象,准备相关执法文书,携带监督检查必需的法规文件和执法证件等。

(三)人员准备。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和相应专业能力的监管执法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可随同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四)装备准备。携带记录检查情况的图像、声音记录设备及必要的现场执法装备,并确保其状态良好;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检测、采样设备参加。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监督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目的、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或材料,以及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义务和有关要求,开始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可以综合采取听、查、看、问、测等途径进行。监督检查标准参照《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ZW-JB-2013-001)执行。

(一)听。主要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掌握了解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和落实的总体情况。

(二)查。主要查阅被检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根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需要,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作业场所检测或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教育培训等有关档案资料,掌握了解被检查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浓(强)度、及控制情况,以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看。根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需要,到被检查单位作业现场,实地查看。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公告栏等设置情况;防高危粉尘、高毒、射线等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设置与执行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与管理情况;防急性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应急设施设置情况;是否存在生产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他需要查看的内容。

(四)问。根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需要,采取座谈或随机询问的方式,主要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了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危害告知、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检查与告知、防护设施使用与维护等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测。根据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需要,运用执法检测、采样等设备,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进行检测或采样,以判断是否超标或超标程度。

第十条 形成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监督检查笔录,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图片记录、语音记录、影像记录、其他文字记录等记录,应向被检查单位呈示;对有异议的,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或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情况的处置。根据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的轻重程度不同,以及客观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给予处置。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少或轻微,且可以尽快整改纠正的,应当教育、指导、督促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完善。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重,应当发出限期整改指令执法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规定督促整改落实;对到期无特殊理由而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严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需要采取立即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所出具的技术检测或评价结论,应当客观、准确、真实。未经委托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出具该检测或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正确运用和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执法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借监督检查之名,做出任何有损害、侵占被检查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监督检查与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登记统计制度。监督检查与执法档案应当做到文书资料齐全、字迹清晰、手续完备、排列有序、妥善保管,严格档案保密管理规定,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提供、翻印档案资料。监管部门应当制作监督检查与执法工作登记与管理台账,及时、规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统计、分析、上报监督检查情况。 

附件: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ZW-JB-2013-001)

3.年度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登记统计表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5.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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