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发〔2014〕6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圆满完成国家安监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经认真研究,现将《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1日
2014-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2013年,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部分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按照《重庆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渝安监发〔2013〕90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圆满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近年开展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分级标准和主要范围
(一)主要内容。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分为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详见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企业开展建设,要突出机构队伍、建章立制、警示告知、教育培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公示、粉尘与毒物等主要危害整治、劳动者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与建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档案建立与完善等重点内容的建设和完善。
(二)分级标准。对基础建设的10个大项目、60个子项目采取100分制进行量化评估,由低到高分为四个档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不合格企业(60分以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60分-7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良好企业(80分-89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90分以上,且《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表》设置的关键项满足相关要求)。
(三)主要范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开展基础建设。应重点突出以下行业(领域):木质家具(门业)制造、制鞋(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石棉制品生产与使用、建材生产与加工(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耐火材料、砖瓦等)、金属冶炼、机械(机电)制造与加工、化工产品生产、纺织、印染、铅蓄电池生产、汽车4S店(修理厂)、火力发电、城市供水生产或污水处理、造纸、粮油加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橡胶或塑料制品的生产与加工等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
二、目标任务
(一)2014年目标任务
1.启动率和建设合格率。2014年,各区县(自治县)在重点行业(领域)启动基础建设的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年底前70%以上的企业要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启动基础建设的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年底前80%以上的企业要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
2.示范企业创建数量。各区县(自治县)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2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1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二)2015年目标任务
1.启动率和建设合格率。各区县(自治县)、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对未启动基础建设的企业,全部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年底前,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全部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
2.示范企业创建数量。各区县(自治县)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2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创建1家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
三、基础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建为主,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为辅。由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按照先启动、边建设、边完善,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进行自查、自建、自我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企业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基础建设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全面启动,示范引导,重点行业先行。既要全面启动,扩大建设覆盖面,又要注重培育示范企业,起示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既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参与基础建设活动,又要注重所有企业面上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注重衔接,自动并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已经通过“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业,视为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已经取得授牌资格的“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视为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良好企业”标准。基础建设涉及的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积极督促原来创建的“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要求,抓好查漏补缺和完善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及时启动、积极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企业名单及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并于3月底前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对基础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标准、要求和建设时限,同时要组织用人单位认真学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使企业掌握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基本要求及自查、自建、自评方法。
每年4月上旬前,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分别将本年度开展基础建设企业名单及《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建自改、自评阶段(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上旬)
1.企业自查。纳入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在工作启动后,首先应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进行自查,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摸清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不足和缺陷,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基础建设实施方案,为下一步开展自建自改打好基础。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自查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由其汇总后统一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备案。
2.企业自建自改。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要瞄准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最低建设标准,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单位制订的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先“软件”后“硬件”,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顺序和方法,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经费,全面开展自建、自改,逐个解决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实现保“合格”、创“良好”、争“示范”工作目标。在此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掌握了解工作进度,检查企业是否对照标准启动并开展基础建设,对于未开展或未按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要通过严格的检查执法予以推动。
3.企业自评。10月上旬前,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在完成自建与自改各项工作后,再一次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评分标准表》内容,对本企业开展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地评估出分值,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由其汇总后统一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备案待检查、抽查评估。
(三)检查、抽查和评估验收阶段(每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
1.检查、抽查。检查,以乡镇和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为主组织实施;抽查,以市、区县为主组织实施。
(1)检查
乡镇检查:由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牵头,对本辖区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自评、自建、自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检查:各中央在渝企业由央企在渝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开展基础建设的自评、自建、自改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市属重点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开展基础的自评、自建、自改情况进行逐个检查。检查验收完毕,将检查验收情况分别报所在区县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备案待抽查。
(2)抽查
区县抽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含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市安监局抽查:市安监局随机对各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开展基础建设的企业进行抽查。
(3)检查、抽查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启动基础建设,并按照要求开展各项整治和完善工作;二是企业自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能够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以上的标准;三是对不能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企业”标准的,督促限期整改,限时完成基础建设任务。
2.“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评估验收。由各区县安监局为主牵头组织实施,对所创建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含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进行评估检查验收。市安监局对各区县的评估验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审核。
3.工作情况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自3月份启动基础建设工作后,每月底前向市安监局报送《各区县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月度报表》(附件6);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验收评估表》(附件4);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基础建设活动年度工作总结。
五、奖惩办法
(一)通报表扬。对经过评估验收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标准的企业,由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二)取消荣誉。对已获得“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名称的企业,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1.发生了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的;
2.作业场所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年度检测中,发现粉尘与高毒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3.没有按照规定配发劳动者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
5.创建后没有按照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基础建设活动是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安监总局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时间步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推进过程中,要随时掌握了解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建设活动。
(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鉴于目前职业卫生工作整体基础差,技术服务力量还比较薄弱的现状,在工作推进上,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注重实效。一是要搞好结合。把基础建设与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抓,凡是纳入专项整治的行业,应当率先开展基础建设,并突出粉尘与毒物整治。二是要坚持重点行业整体推进。把重点行业基础建设的启动面和建设合格率作为衡量基础建设的重要指标,要克服只重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的培育和创建,不注重整体工作的推进。三是要搞好分类指导。在技术服务的要求上,要结合实际,搞好分类指导,对一些规模较大、作业场所较多、从业人员较多、粉尘毒物等危害因素种类较多、容易引起群发性职业病事故的企业,要按照总局47号令的要求,督促其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全面弄清本企业现状,开展针对性、系统性的综合整治和工作规范;对有新项目(新、改、扩建或技改、技引)上马的企业,要按照总局51号令的要求,督促其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防止新项目继续“带病上马”;对生产工艺和作业场所简单、从业人员较少、危害因素种类较少的企业,重点督促企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超标情况实施综合治理和工作规范。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面上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检查督促,一手抓示范样板企业的培育和创建,通过典型示范的方法,带动和促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
(四)严格时限,确保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严把工作时限,启动基础建设工作时间原则上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工作推进过程可结合本地或本集团公司实际做适当调整。要统筹合理安排时间,严控时间节点,建设和创建过程中,要按照 “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切勿将检查验收工作集中安排在年底进行,以免影响全年工作整体进度。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数据。开展检查、抽查、验收,要严格质量标准,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档案。要把建章立制、工作规范、教育培训和防尘防毒整治作为建设的重点来抓,要通过建设和创建,促进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全面启动和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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