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盟市安监局,有关培训中心,各非煤矿山救护队: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3年非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复训工作,根据《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第20号公告《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训人员
按《矿山救护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111号)要求,2013年度须进行培训和复训的自治区范围内的非煤矿山救护中队战训管理人员、小队长、小队技术负责人、救护队员和申请新组建的非煤矿山救护队队员。
二、培训、复训内容
(一)培训内容
1.《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2.《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8-2007);
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4.危险源辨识及隐患排查技术;
5.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
6.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战术理论;
7.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
8.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9.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10.重特大灾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11.应急救援心理训练;
12.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复训内容
1.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
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
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8-2007);
4.救护新装备、新技术;
5.救援技能及典型案例分析;
6.矿山救护检查基本技能;
7.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8.重特大灾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9.应急救援心理训练。
三、培训、复训的时间、承训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培训、复训时间
各有关非煤矿山救护队务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队员培训、复训任务。
(二)承训单位及联系人
1.国家矿山救援平庄基地培训中心(赤峰市元宝山区),联系人 郭占玉(电话0476—3325548,13948638709);
2.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包头市九原区),联系人 刘洪才(电话0472—3395663,15847651119);
四、有关事项
(一)各盟市安监局要督促辖区内的非煤矿山救护切实做好应训救护队员的参训工作,保证应参加培训、复训人员的落实。
(二)各非煤矿山救护队,要按《通知》要求尽快与承训单位联系,确定培训、复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并将参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1、2)报所在盟市安监局备案。
(三)培训人员带4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和1张身份证复印件,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办理培训证书;复训人员带本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证书》,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办理复训年检手续。参训人员的培训、复训、食宿、差旅费用自理。
(四)承训单位要认真核实参训人员情况,并于培训开始5日前将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和参训人员花名册、结束后10日内将培训(复训)情况统计表、救护队员培训考核发证审核表(复训考核审核表)和培训(复训)情况报告,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曰诚 0471-4825155或188471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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