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和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和防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基本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结合《苏州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
(一)全市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凡在我市申请设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填写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报表(表式另行下发),在申请设立时一并报送投资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存在或产生的环节、员工接触人数等全部填写清楚,其中涉及使用化学品的,须将化学品种类、年使用量、员工接触方式、接触人数等填写清楚。
(三)凡须预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未填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报表的,或者未如实预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的建设项目,由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控制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是指: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化工、医药、电力、机械制造(含汽车、电镀、铸造、五金)、建材、冶金、轻工(含玩具和皮革、箱包制品、制鞋、木制家具、塑胶)、线路板、电子产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范围,将根据今后我市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严格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源头控制。对涉及上述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且接触危害因素员工人数在30人及以上、企业用工人数300人以上,危害因素控制难度大、替代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
(三)结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准入标准。对于铅蓄电池、纯石英、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生产以及具有作业人员直接接触正己烷、三氯乙烯、二氯乙烷工艺操作流程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和产业转型升级规划,明确进一步的职业卫生准入标准。
三、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1号)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各地要重点督促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要求,并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项目投资审批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依照高效便捷的原则,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一般可实行“评价表”预评价方式。
(二)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监部门要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除特别指定和出现新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以及姑苏区的相关建设项目外,其他应由苏州市安监局负责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事项,均交由相关市(区)安监局负责受理和组织审核活动,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审核意见。
(三)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群体性职业病危害风险大、缺乏有效防护措施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不予审核同意。未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咨询,按照咨询建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获取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备案信息。
四、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均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对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组织施工。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未进行控效评价的,安监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安监部门竣工验收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竣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由负责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工作的相关安监局负责。应由苏州市安监局负责的相关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交由相关市(区)安监局具体负责,由苏州市安监局出具审查和竣工验收意见。
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住建局、卫生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制度;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指导各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主动研究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和日常监督,切实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有效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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