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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省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具体工作要求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7 我要评论( )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与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与管理,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2〕41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要求提出如下:

一、现状评价目的和意义

现状评价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的综合评价,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现状评价的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2011年12月31日前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近三年职业卫生相关资料(每年一次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人的在岗健康体检报告及监护资料、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应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建设项目已进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包括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结论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注: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3年内均已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

2.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根据《安徽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现状评价工作,向用人单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后,用人单位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和作业现场进行评审。

专家组一般为单数,应不少于3人,指定一人担任专家组长。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省、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该现状评价报告和现场的评审工作。

四、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及审核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现状评价报告经职业卫生专家组评审后,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区)每月将备案汇总情况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省直管县将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报市级安监局审核备案,市安监局出具备案回执。所在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将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直管县将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发生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建设项目

发生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建设项目现状评价报告经职业卫生专家组评审后,应当报市安监局审核。所在市安监部门将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省直管县将备案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

接受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四)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审核应提交的资料

1.现状评价备案书;

2.现状评价报告(电子版);

3.职业卫生专家组对现状评价的评审意见

五、有关说明

1.对不能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又无近三年职业卫生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必须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做好后,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第51号令)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2.2011年12月31日后投产的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必须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在建设未投产的建设项目,必须补做相应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或控制效果评价。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有新的规定,即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2013安徽省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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