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确保按期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现就加快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煤矿必须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规定的时限倒排工期,把任务、措施和进度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
二、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要求,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优先建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应当优先选择专用钻孔、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为避险人员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
三、采用井下压风管路作为避难硐室专用管路供风的,应当对压风系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灾变时压风系统被破坏。
四、采用专用钻孔或专用管路为避难硐室供氧(风)的,在满足人员避险需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不再配置避难硐室高压氧气瓶、有毒有害气体去除和温湿度调节装置。
五、煤矿企业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要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安全避险设施的作用。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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