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和医疗机构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很多隐患。各级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主动、自觉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准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结合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重庆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2、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石油天燃气开采与加工、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项目;
5、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6、辐照加工、工业放射、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6Bq的建设项目;
7.(本质、金属、复合材料)家具生产、(本质、金属、复合材料)门窗生产、皮鞋制造、箱包制造,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8、总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实施。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不得再另行委托。
(二)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由重庆市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2、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辐照加工、工业放射、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小于3.7×106Bq的建设项目。
4、(本质、金属、复合材料)家具生产、(本质、金属、复合材料)门窗生产、皮鞋制造、箱包制造,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总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严把职业卫生准入关。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和完善,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1 ),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
4.建设单位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专家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专家总数为奇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名。
5.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报告启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以便安监部门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备案或审核(见附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工作程序图》)。
7、建设内容单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单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较轻,且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备案申请书》(附件10)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可以不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工作
1.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修改和完善,并出具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3.建设单位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专家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专家总数为奇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名。
4.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报告启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工作,以便安监部门监督管理。
5.安监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审查(见附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程序图》)。
六、严格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书(表)。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和完善。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5.建设单位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专家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专家总数为奇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名。
6.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报告启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以便安监部门监督管理。
7.安监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见附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图》)。
8.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七、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指导和监督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权限:
1.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含在市安监局正式备案的外省市甲级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4)总投资规模在15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5)市安监局认为需由甲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承担:
(1)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石油天燃气开采与加工、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项目;
(4)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5)辐照加工、工业放射、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6Bq的建设项目;
(6)(本质、金属、复合材料)家具生产、(本质、金属、复合材料)门窗生产、皮鞋制造、箱包制造,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7)总投资规模在15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8)市安监局认为需由乙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3.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由丙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辐照加工、工业放射、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小于3.7×106Bq的建设项目。
(3)总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市安监局认为需由丙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监部门在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和验收。受邀专家应当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或相关的行业(领域)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核、审查和验收的专家。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时间界线划分
(1)2013年1月1日起,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本通知明确的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此前,由市卫生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未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的,由市安监局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标准,继续完成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2013年1月1日以后,凡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卫生部门未完成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均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重庆市安监局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各区县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2012年6月1日以后,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重庆市安监局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对2012年6月1日以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重庆市安监局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对2012年6月1日以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重庆市安监局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属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安监局备案。
4.对2012年6月1日前,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且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确定),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如评价结论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27号)实施,待国家安监总局出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相关文件后,再从其规定执行。
请收到征求意见稿后认真组织相关人员研究,于2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单独写明:哪条怎么修改,或增加、删除什么内容)书面反馈我处,同时发邮箱。
联系人:江仁海 联系电话:6751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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