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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工伤患者将无需垫付医药费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8 我要评论( )

今后,认定工伤后经确认的工伤患者到协议医院就医,不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可直接由医院挂账结算。昨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了《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方便工伤职工就医、简化报销程序、加强医疗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据

今后,认定工伤后经确认的工伤患者到协议医院就医,不必自己先垫付医药费,可直接由医院挂账结算。昨日,长沙市人社局公布了《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方便工伤职工就医、简化报销程序、加强医疗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据悉,《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

职工工伤“绑定”协议医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据介绍,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的都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陈贵平介绍,目前,长沙市吸收了商业保险的团体人身险中的便捷合理成分,将过去用传统模式难以开展征缴的特殊行业和人群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开展了工伤保险职业人群的全覆盖行动,解决了多年来未破解的难题。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17.45万人。

“长沙职工工伤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每年初,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认定工伤治疗可与医院挂账结算

“不仅要自己垫付医药费,还要拿着各种发票单往返跑腿审批报销,很不方便。”在长沙某工地做建筑工的小刘说起身边工友的经历深有感触。以前,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要等治愈或出院才能结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要由单位或个人垫付。而费用的负担,往往导致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

陈贵平介绍,目前,长沙开通了工伤保险费用医院联网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凡是认定为工伤后符合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可办理挂账结算手续。认定为工伤前先按“待定工伤”管理,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垫付的医疗费用需持退费通知单、医疗发票、病历到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过度检查”、“重复用药”将受罚

“今后,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只要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就可以办理入院。”据介绍,《办法》在简化就医程序方面做出了很多新规。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办法》还对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将不必要的检查和特殊项目列为常规检查、私自减免工伤人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通过回扣、违规减免医疗服务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病人资源等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转自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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