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区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编办于2012年8月下发了《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以下简称《职责分工的通知》),对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煤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现根据《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将市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市卫生局将原承担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等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和市煤管局。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形成权责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北部新区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移交工作。各地在移交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推诿、不懈怠,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不出现空白和缝隙,确保职责移交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四、各区县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本地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要问题。
附件:重庆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点击下载)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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