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中央驻鄂、省属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建设项目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只注重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执行相关制度,致使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造成有些建设项目新落成即存在着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分级管理,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监管职责
为规范我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在鄂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负责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省属企业在市(州)的分公司、子公司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建设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将实施意见抄送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严格制度,抓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履行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积极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联动机制,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得到落实。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四、强化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11年1月1日以前投产运行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参照控制效果评价程序申请备案。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2011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2012年6月31日后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当聘请具有扎实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扎实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为安监部门监督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省外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应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统计表(含电子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联系电话:027-87365060 (传真);电子邮箱: 13339999155@189.cn。省安监局将定期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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