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等2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管三函〔2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社团组织,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09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9〕34号),我司组织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2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就《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等2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12年9月7日之前,将你单位对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其理由说明填入《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寄送我司,并将其电子文档发到电子邮箱(chemsos@chinasafety.gov.cn)。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等2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表》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标准起草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1.洑春干,010-6731504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
2.桑海泉,010-84911207(《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
3.1
泄漏释放源 leak source
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
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
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
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
甲类气体 class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
乙类气体 second a gas
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符号
爆炸下限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4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
4.1 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
可燃气体根据危险性可分为爆炸性可燃气体和非爆炸性可燃气体。
4.1.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
a)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c)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2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
4.2.1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要求
4.2.1.1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 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 LEL时,应设置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3 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式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4.2.1.4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人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4.2.1.5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释放可燃气体达到20%LEL时,应设置专用的车载报警仪或者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4.2.2 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用原则
4.2.2.1 根据被监测气体种类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传感器类型,考虑其选择性、抗干扰和抵抗环境能力,特别要避开对传感器有害的物质,可参考GB50493的相关规定。
4.2.2.2 在满足精度、稳定性和响应时间等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经济、安装使用方便的传感器。
4.2.2.3 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一般选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也可选用红外式、半导体式或光纤式等仪器,微量泄漏时可优先选用半导体式。
4.2.2.4 当可燃气体监测的环境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硅的化合物时,应选择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式元件,当引起元件中毒的物质含量较大时,应选择红外或者其它类型监测仪。
4.2.2.5 现场可燃气体以烷烃类为主时,可优先采用红外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2.6 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可优先采用半导体式车载报警仪。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和检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4.3.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
4.3.1.1 凡有可燃气体泄露可能的生产装置及仓储,货轮的船舱等场所,必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2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连续运转的泵房,有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特别在北方地区,冬季门窗关闭的情况,可燃气体泄漏将很快达到爆炸下限浓度,一般在主导风向下游位置安装报警仪。
4.3.1.3 室内通风不流畅部位,地槽地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地方,现场通往控制室的地下电缆沟,有密封盖板的污水沟槽等,都是经常性的或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容易积聚可燃气的场所,都可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4 对于喷漆涂敷作业场所,大型的印刷机附近,以及相关作业场所,都属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溢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十分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可燃气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值,需要配置报警仪。
4.3.1.5 甲类气体,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的动密封。
4.3.1.6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 ,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
4.3.1.7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3.1.8 可能发生泄漏的汽车上。
4.3.1.9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仪的设置遵循AQ3036-2010 标准。
4.3.2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4.3.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设一个检测点。
4.3.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a)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b)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2.9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2.10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b)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4.3.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4.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的确定
4.4.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LEL),不低于5%爆炸下限(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爆炸下限(LEL)。根据危险场所分级的不同,报警值的设定可有所不同。
4.4.2 按区划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划分:
a) 0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0)%LEL;
b) 1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5-20)%LEL;
c) 2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5)%LEL。
4.5 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要求
4.5.1 安全监控装备的检查和维护
4.5.1.1 安全监控装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行。
4.5.1.2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监控的准确性。
4.5.1.3 安全监控项目中,对需要定期更换的仪器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4.5.2 安全监控装备的日常管理
4.5.2.1 安全监控项目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和监控点所在位置,监控方案及其主要装备的名称,监控装备运行和维修记录,监控装备校验或计量检定记录。
4.5.2.2 在安全监控点宜设立醒目的标志。安全监控设备的表面宜涂醒目漆色,包括接线盒与电缆,易于与其它设备区分,利于管理维护。
4.5.2.3 安全监控装备应分类管理,并根据类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4.5.2.4 建立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
4.5.3 安全监控装备的检修和报废
4.5.3.1 气体探测器使用催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4.5.3.2 气体探测器使用红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5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4.5.3.3 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或检修时出现测量精度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校准无法纠正的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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