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职业性噪声聋病人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性噪声聋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接触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性噪声聋,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性噪声聋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致害因素造成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观察对象”进行诊断,在其进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噪声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性噪声聋病人。
职业性噪声聋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在噪声防治中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多部法律都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出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噪声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噪声防治责任。
为劳动者提供健康保障: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治理措施、采用有效的隔声、降噪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负责对本单位的噪声防治工作管理,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噪声危害检测和评价;对从事噪声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噪声危害申报和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的行政部门,申报噪声危害项目和噪声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履行职业危害告知和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不得隐瞒其危害。
落实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待遇:劳动者在被确诊患有职业性噪声聋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进行治疗、疗养和定期检查。对已确诊的职业性噪声聋病人,应当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保护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女劳动者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噪声作业。
提供举证:劳动者申请做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 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这就意味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章守纪,把遵守规章制度和落实操作规程贯穿于具体的作业活动之中。
服从管理的义务。为了保持良好的生产劳动秩序,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和健康,劳动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依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因为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及方法,劳动者要掌握这些规则和方法。
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与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通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既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这就要求劳动者自觉地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不断适应生产活动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并及时报告的义务。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项义务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后,一方面 可以与本单位行政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直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拨打“劳动者维权热线”、“l2351”,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劳动者维权热线已在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地(市)总工会开通运行。劳动者向当地工会反映情况,可直接拨打本地区劳动者维权热线电话 “12351”;拨打本地区以外的劳动者维权热线电话在“12351”号码前,加拨所要地区的长途区号。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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