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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门审核后,由物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登记建档入库,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资部门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齐全的产品。
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进场,物资、技术、安全、机械部门的人员要共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作业队(班组)施工负责人,负责工地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检查验收要有记录,项目部安检部门要建立台帐。
第八条: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要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检查,凡经检查安全防护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免费发给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经费从施工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项下列支。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严禁私批乱发。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
??? 根据同系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质(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防护用品必须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防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检查。
2、各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检查。
3、各单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
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本办法所附的“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专业的单位。经理部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均应按各自专业系统标准执行。遇有本系统标准未列出的工种,则可比照劳动条件相同的其它系统的相同(似)工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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