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地方发展的政绩评估指标主要是GDP增速、投资规模和财政税收等偏重反映经济数量和增长速度的指标。然而,为追求GDP总量付出的劳动力代价却没有被计入在内。以苹果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公司为例,其2010年在苏州的纳税额为7916万元人民币。然而由于员工长期在缺少正规防护设备的条件下使用正己烷,已经有137名员工发生职业中毒并部分致残由于激励机制在根本上出现了问题,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在政府监管、预防措施和救治保障等各方面的资源投入和执行力度都严重不足。甚至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让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企业开工投产;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阻挠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干预职业病诊断结果;在出现职业病群体事件时采用捂、堵、拖延的手段。还有一些地区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地排除职业病劳动者的权利。上述行为造成了职业病防治领域的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
二、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为蓝本设计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体系,导致法律规制内容严重脱离职业病防治实际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职业病防治体系却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在预防方面,由于目前私营企业大量存在,他们或者缺乏相关知识,或者故意不支出职业卫生成本。这些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大规模的培训和监管。然而,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却严重不足。
据统计,我国每年应体检的劳动者超过800万人,而实际受检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在诊断方面,劳动者需要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和评价,以及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等。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但义联在实际案例中了解到,在申请诊断过程中,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往往要求由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带领劳动者提出诊断申请,方才受理。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单位”思维。
在赔偿方面,即使是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劳动者,其工伤保险待遇也必须在社保基金支付后由企业转交,工伤保险基金并不承担所有的支出,职业病劳动者还必须向企业主张一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设计都为劳动者进一步的诉求埋下了隐患。
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没有制约力量,致使职业病防治的形势日益严峻首先,劳动者缺乏切实的机制来主张其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但是,劳动者如何判断粉尘浓度是否超过标准?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职工证明符合标准?劳动者在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及时检查并给予答复?这些均没有可循之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也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权利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威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义务。在这一明确有效的制裁机制下,劳动者既获得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又有经济上的动力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实现了微观层面的有效“执法”。而事实证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书面合同签订率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提高。有民间机构调研显示农民工的合同签订率上升至近三分之一。然而,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却没有这样有力的权利武器,来威慑用人单位。
最后,劳动者在职业卫生方面缺乏集体协商的机制,无法和用人单位进行真正平等的对话。目前我国工会正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然而职业健康更加关系到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也应该成为工会集体协商的关注重点。
四、当前职业病预防体系建设严重不足,无法遏制职业病高发的现实我国的职业病劳动者人数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尤其在去年,增幅达到50.3%。可见,我国的职业病预防体系无法遏制逐年严峻的职业病爆发趋势,存在着严重问题。义联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只有12.4%的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单位设置有关职业病信息的公告栏,只有23.3%的职业病劳动者的单位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只有17.1%的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近一半的用人单位从未进行过职业卫生体检。
究其原因,除了监管弱势、劳动者权利缺位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成因是目前我国对职业病预防体系投入过少。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的“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课题调查结果,我国20世纪90年代企业年均的安全总投入(包括安措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等)占GDP的比例仅为0.703%,而发达国家的安全投入一般占到3%。除了企业,政府的投入也不容乐观。2001年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经费不足2亿元,而美国联邦政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局经费4.25亿美元;我国“十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经费中直接用于安全方面的经费约8155万元,仅是美国的1/207。
同样由于投入问题,我国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也存在严重不足。卫生部门下设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存在不断萎缩的趋势。在职业卫生基础好的广东省,987万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仅有669名职业卫生监督员,2,156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平均每万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只有职业卫生监督人员0.68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2.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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