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将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并提,劳动力人口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重要的是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安全小康"宏观战略目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越来越重视职工的安全健康,但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尚未扭转,情况仍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事有毒有害生产的企业数量约1600万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约2亿人左右。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我国职业危害涉及30多行业,包括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及计算机、生物工程、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
我国职业危害接触人数、患病人数和新发病人数均居世界前列。职业危害分布广,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劳动者流动性大,自我保护意识低;严重职业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危害、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影响职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有人形容,职业病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远远大于矿难、车祸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据悉,仅死于尘肺病的患者,就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竞争,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并成为一些国家向我国提出反倾销、抵制我国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理由。重事故轻防治现象普遍存在,从职业危害与安全事故的关系上看,人们显然更重事故轻防治,即重视安全事故导致的"红伤",而职业病作为不流血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关注。职业病因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也就往往被忽视。特别是由于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往往忽视了职业危害的防治,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一些地方为了留住企业、留住财源,竞相降低招商引资门槛,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准入、监管过程把关不严,使一些未经职业健康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使职业危害从源头上就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也很薄弱,职业危害防治积极性不高。特别是近几年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一些乡镇企业职业危害问题更为突出。这类企业生产力水平低下,技术落后,设备简陋,防护设备条件差,甚至根本没有任何个人防护,加之管理混乱,制度不全,劳动者整体素质低。特别是随着大批农民进城打工,劳动者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低,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又急于就业谋生,不知道所从事的职业、岗位存在哪些职业危害,更不知道如何防范职业危害。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规划(2009-2015)》中提到到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职业危害检测检验是安全监管部门有效评价安全生产的前提,是企业安全预防工作的基础。关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工作,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应了解有哪些职业危害检验检测装备,应怎样检验检测职业危害以及检验检测职业危害因素的重要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为规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部门职责 如下: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等。
⑵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⑶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处罚 罚则如下:
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常用检测检验设备:
1、粉尘类:
⑴防爆型数字式测尘仪
【性能要求】0.001-400㎎/ m3 TWA/STEL/MAX值;响应粒径0.1-10μm
⑵粉尘采样器
【性能要求】2-30L/min;背压7psi仍可保持流量精度在±5%之内
2、有毒气体类
⑴气体检测管
【性能要求】一氧化碳10-200㎎/ m3 ,硫化氢 5-100㎎/ m3 氨 5-100㎎/ m3,甲苯50-1000㎎/ m3,二甲苯50-1000㎎/ m3,二氧化硫5-150㎎/ m3,氮氧化物5-100㎎/ m3,汽油50-1000㎎/ m3,液化气0.01-0.2%,氯气1-30㎎/ m3,氯化氢1-30㎎/ m3,二氧化碳300-500ppm,臭氧0.3-10㎎/ m3,磷化氢10-200㎎/ m3,二硫化碳105-400㎎/ m3,氟化氢1-30㎎/ m3,甲醇200-6000㎎/ m3,甲醛1-35ppm,丙酮400-10000㎎/ m3等
⑵气体检测仪(电化学传感器)
【性能要求】氧气0-30%;氢气0-900ppm;一氧化碳0-900ppm;硫化氢0-500ppm;一氧化氮0-200ppm;二氧化氮0-90ppm;氯气0-90ppm;氨气0-200ppm;氰化氢0-90ppm; 传感器使用寿命为1-2年
⑶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①便携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
【性能要求】快速定性定量分析;20秒内产生结果;防爆;150种以上气体谱图
②广用型气体采样器
【性能要求】定点/个体皆可,0-5L/min,防爆
③皂膜流量校准器
【性能要求】1ml-250ml/min;20ml-6L/min;2L-30L/min
3、噪声类
⑴声级计
【性能要求】符合IEC61672标准;35-135db(A)
⑵个体噪声暴露仪
【性能要求】本质安全认证ATEX/UL等
4、光波类
⑴微波漏能检测仪
【性能要求】0-3、10、30、100、300、1000mR/h
⑵低频场强工频场强仪
【性能要求】30-2000Hz
⑶高频场强仪
【性能要求】20-30MHz
⑷超高频场强仪
【性能要求】1-2060MHz
5、激光测定仪
⑴照度计
【性能要求】0-100,000Lux
⑵激光测距仪
【性能要求】1-60m
6、温度类
⑴WBGT热指数仪
【性能要求】干球/湿球/黑球温度值,室内/室外WBGT值,符合IEC61672标准 。
7、风压类
⑴风速仪
【性能要求】0-10m/s
⑵空盒气压表
【性能要求】800-1064hpa
二、为正确选择测量物质、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及监测的目的,结合职业健康标准进行,布点要以调查为基础。
1、现场调查对现场布点的重要性分析
1.1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通过现场调查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不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可通过预采样和检测来确定。检测单位在委托检测和评价检测中,进行现场健康学调查时,必要时通过预检测,可通过现场直读仪器、现场预采样检测等方式,可有效地避免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错、漏、差、缺。
1.2了解现场环境与工作条件。
工作场所的现场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很难掌握,而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受现场环境条件,如温度、风速等的影响极大。
如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型器材;
高湿度工作场所决定了硅胶管在采样中更换的时间与频率;
根据初步检测所得出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的范围,可以确定工作人员及采样与检测设备的防护类别与等级,尤其是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高的作业场所,甚至会对现场检测与评价人员造成职业危害与安全两方面的双重危害。
1.3布点的原则
采样点的布置同样会影响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的准确性,如果采样布点不科学,所得的监测数据并不能科学地反映室内空气质量。
1.3.1代表性,这种代表性应根据检测目的与对象来决定,以不同的目的来选择各自典型的代表,如可按居住类型分类、燃料结构分类、净化措施分类。
1.3.2可比性,为了便于对检测结果进行比较,各个采样点的各种条件应尽可能选择相类似的;所用的采样器及采样方法,应做具体规格,采样点一旦选定后,一般不要轻易改动。
1.3.3可行性,由于采样的器材较多,需占用一定的场地,故布点时,应尽量选有一定空间可供利用的地方,切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活动。因此,应选用低噪声,有足够的电源的小型采样器材。
1.4布点方法
??? 应根据检测目的与对象进行布点,布点数量视人力、物力和财力情况,量力而行。
1.4.1采样点数量,根据检测对象的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来定,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水平。公共场所可按100平方米设2-3点,居室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房间设1-3点,50-100平方米设3-5点,100平方米以上至少设5点个。对角线上或者梅花式均匀分布。二点之间相距5米左右。为避免室壁的吸附作用或逸出干扰,采样点离墙应不少于0.5米。
1.4.2采样点的分布,除特殊目的外,一般采样点分布应均匀并离开门窗一定的距离,避开正风口,以免局部微小气体造成影响。在做污染源逸散水平监测时,可以以污染源为中心与之不同的距离处设定。
1.4.3采样点高度,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1.5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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