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

国外如何“治疗”职业病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38 我要评论( )

??? 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共报告新病例14495例。我国迄今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高达两亿人。50年间,我国职业病种增加了7倍多。 ??? 目前

??? 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共报告新病例14495例。我国迄今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高达两亿人。50年间,我国职业病种增加了7倍多。

???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千亿元。

??? 2009年5月,河南省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反响。那么,国外是如何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业病患者又是怎样得到救助和赔偿的呢?

??? 美国:保险和立法双管齐下

??? 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大量专门知识,有从事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的专业医务人员,许多大学和医学院也设有职业病医疗专业。

???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目的,在于使患者从雇主或保险公司获得医疗及其他赔偿。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 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目的是确保雇主为雇员提供对身体无害的劳动环境。根据该法,美国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所属的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成立了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所,对职业病的诊断标准进行系统研究,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及职业病赔偿机构诊断和判定职业病提供原则性指导。

??? 医务人员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如果有义务对职业病患者提供赔偿的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承认医生有关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可由各州政府劳务部门的调解服务处进行调解仲裁;如果调解无效或仲裁结果不被争议双方接受,则争议可诉诸法庭甚至可逐级上诉。法院在审理与职业病有关的案件时,很大程度上要听取在相关医疗领域知名专家的证词。

??? 在美国各州的劳工部门都设有管理劳动者赔偿计划的服务处,专门负责监督劳动者赔偿申请的处理以及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劳动者赔偿服务处通常在全州各地设有办事处,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服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各地就有大约30个劳动者赔偿办事处。

??? 另一方面,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根据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各州的劳工部门也有相应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随时向公众发布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信息和建议,以提醒雇主及雇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医生及医疗机构在发现与职业相关疾病的新信息后,都需要上报政府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机构。

??? 德国:法定强制保险一锤定音

???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 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负责赔偿的是承保单位,即面向私企员工的各家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和为公共事业职工设立的意外事故保险。

???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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