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职工的健康权益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就业前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用人单位能够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禁忌症。确定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能否适合从事该项作业,其健康资料不仅可以作为今后健康检查的基础资料,也可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参照依据。
2、定期健康检查:每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都有它的目标疾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其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损害和可疑征象,同时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如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要做胸部X线及肺功能检查;接触苯、三硝基甲苯等要进行血液方面检查;从事铅、汞、锰、砷、二硫化碳、四乙基铅、有机锡、正己烷、汽油、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丙烯腈等作业的工人着重发现神经系统的早期损害等等。定期检查能够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的早期损害,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展成为职业病,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离岗或转岗健康检查:目的是为了掌握从业人员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同时为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4、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包括健康检查和生产环境监测两方面的资料。职工要一人一档,按编号排序,长期保存。同时可以对健康监护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析、评价,根据群体评价结果来改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5、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定要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承担,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在人员、仪器设备、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方面等方面在其允许从事的服务范围内达到了服务要求,能够针对性的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工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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