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面临着严峻形势。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86775起 死亡36370人。特别是发生在山西屯兰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78人死亡、ll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在职业活动中免受工作场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从而使其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的权利。为了改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现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研究职业安全卫生权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选取其中一个方面即仅对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价值展开探讨。
一、职业安全卫生权与人权
人权和劳动权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基础和来源。
(一)职业安全卫生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 人的权利 或 人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首先,生存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一个人若要享有其他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必须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否则其他权利的实现就会落空。其次,生存权是生命权和生命延续权的统一 当今意义上的生命权,不仅仅意味着活着,还意味着体面的活着,生命也不仅仅是延续自然和生理属性,还具有社会和心理价值,以使活着有价值、有尊严。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当劳动者被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在该危险环境下作业。(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3)劳动者一旦人身遭受侵害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采用一定方式进行救济。如职业安全卫生权中赋予劳动者的紧急避险权。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为其根本目标.也体现了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
职业安全卫生权除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之外,还包含着对劳动者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健康权是生命权内涵中的一个内容。对健康权的保护应当纳入到对生命权的保障之中。1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与生命权新理念所倡导的 体面、有尊严的活着 更是如出一辙,都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存权、人权的保护。
(二)职业安全卫生权与劳动权
劳动权就是劳动者的人权。我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由此看出,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整个劳动权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具体的劳动者的人权,它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使命,直接体现了对劳动权的保护。从职业安全卫生权所保护的法益可以看出,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身体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失去生命和健康,其他劳动权诸如劳动报酬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等社会权利都将化为乌有。从这个角度讲,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劳动权中其他权利的实现。职业安全卫生权作为~项基本的劳动权,亦体现了劳动权所蕴含的生存权的内容。如何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进而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权,最终实现对人权更高层次的追求,职业安全卫生权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职业安全卫生权、劳动权和人权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关系,职业安全卫生权实现的好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权和人权的实现。
二、职业安全卫生权与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稳定,是进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否则一个国家人权的保护,经济的发展,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将会落空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伴随着劳资矛盾激化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而产生的。劳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历史证明,多大程度上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卫生责任,特别是在一些行业,工伤事故、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危害严重,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工人罢工和集会的现象,劳动者向有关部门的投诉和举报也增多,各种侵害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也在增加,这实际上就是劳资矛盾不断激化的一个表现。劳资矛盾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责任的缺位,如果国家不积极采取措施缓和这一矛盾,还可能演变成范围更广、更尖锐的社会矛盾。
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为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反过来说,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又可以为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职业安全卫生权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会也具有着伟大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从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入手,就能够有效地减少和化解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职业安全卫生权与社会公正
劳动关系从形式上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即劳动者将自己占有、支配的劳动力让渡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人单位以获得劳动报酬,维持生计。这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话语权,劳动者对劳动力的处置,只能屈就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价格。劳动关系一经确立,财产关系就转化为了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无法与劳动者分离,所以,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时候,自身必须接受雇主的支配。实际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从属性的,而非平等的。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针对这种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现象,为了实现劳资平衡,法律必须对弱势群体一劳动者加以倾斜保护。赋予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公平。
四、职业安全卫生权与经济发展
职业安全卫生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最直接、最显而易见的。国家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福利。然而,受到现有资源的制约,国家在每一个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对权利不同程度的保障水准。毋庸置疑,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职业安全卫生权实现的程度就越高。所以职业安全卫生权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依赖性,经济发展为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
宏观上讲,经济发展与劳动保护并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因为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也必然会阻碍经济发展。相反,当劳动者的人身处于安全和健康的状况下;劳动力的再生产和使用就可能持续和正常的进行,推动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而经济发展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投入,创造出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是 安全 绝对不是为了生产才必须得以重视的,即安全并非实现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而应该是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不是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只是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权的过程中间接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卫生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对经济的直接增值和间接增值上。一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权的赋予,使劳动者能够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精神上得到极大满足,从而使他们更加热爱工作,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直接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保障,使生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得以避免或减少,从而变 负 为 正 ,间接实现了经济增值。所以说,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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