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期,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维权事件在媒体广泛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职业病人职业保护权利,现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提醒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分类和目录及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
二、诊断机构的选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暨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预则为:
(1)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这样规定既方便劳动者进行诊断,也方面诊断机构获取相关材料。
(2)劳动者可以选择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人居住地应当是劳动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暨经常居住地,而非住所地。
(3)同一地区有多家诊断机构的,劳动者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进行诊断,其诊断效力相同,而无单位性质属于省或市级的效力差别。
三、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交的诊断所需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或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无因果关系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不再进行重复诊断。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四、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范、标准等进行独立诊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资料、相关人员的证明资料(必须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卫生监督机构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资料进行诊断。
五、出具诊断证明书及送达。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参照民事诉讼相关理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作出诊断后10日内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六、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关于鉴定申请时效,按日计算,参照民法有关理论,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接到诊断鉴定、证明书后第二天起算,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预期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权利。起算日应当自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收到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七.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费用的,视为不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要落实职业病人的待遇,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异议的,自接到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有异议,自接到职业病最终职业病鉴定证明书后30日内申请。工伤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如用人单位拒绝提出的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的,可有职业病患者或直系近亲属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提交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和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书。
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书,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直接认定工伤。
九.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后者患职业病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暨职业病患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该权利主要是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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