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

论普及防控职业病法律知识与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38 我要评论( )

建国五十多年来,虽然我国职业卫生工作有了较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某些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控制。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人数还是因


建国五十多年来,虽然我国职业卫生工作有了较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某些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控制。目前,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现职业病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人数还是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等均居世界首位。国家卫生部有关报告指出,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这是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引进,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十分罕见的职业病危害正在不断地出现。
据统计,我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最多的是尘肺病。2005年,我国新报告各类职业病共计12212例,其中逾七成是尘肺病,且多是矽肺或煤工尘肺。根据职业病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新增矽肺病例1万人,另外还有疑似病例60多万人。截至2001年底,我国累计矽肺病人数已经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同时,尘肺病发病工龄在缩短。据2005年全国21个省市报告,接尘工龄两年以下的尘肺病例211例,最短接尘时间不足3个月,最小发病年龄20岁。其次是职业中毒,如正己烷中毒、二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一甲胺中毒等严重职业危害和伤亡频频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恶性事件有增无减,死亡人数明显增加。
从全国范围看,职业病主要集中在两个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可见受职业病侵害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90%以上的农民外出务工从未接受过任何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部分人员所在工作场所环境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及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致使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成为遭受职业病侵害的最为弱势的目标群体。2005年3月,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给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和白山镇到海南省东方市一金矿打工的回乡农民工中的348人进行了高仟伏胸片摄片检查,诊断为矽肺病的有140例,加上此前已确诊的12例矽肺病患者,这两个乡镇实际已检出矽肺病152例,矽肺合并结核39例(25.66%)。此外,尚有可疑矽肺病(O+)15例,还有11例因患严重肺结核病变需进行抗痨治疗后再做进一步的矽肺病诊断。类似马山县农民工这样外出打工患上尘肺病、各种急、慢性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者在其他地方也屡见不鲜。许多职业病是不治之症,一旦患上便会伴随终身。而一例矽肺病人一年的治疗费就须约5万元。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农民工群体频频遭遇职业病危害反映了我国用工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和卫生防护设施的不健全。农民工本已是弱势群体,他们付出了诸多艰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却承受着不该有的痛苦和重压。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带病返乡”现象不容忽视。这样的悲剧是一个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的社会所不能允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农民工“带病返乡”是家庭之悲,更是社会之痛。现实呼唤国家主管部门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和监管,也呼唤着法律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认真和负责任地关注患职业病农民工群体,为农民工走出职业病危害的困境,获得健康保障,摆脱贫困,走向富裕提供智力支持。

二、建立健全我国职业病防治的保障体系

农民工职业病问题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建立健全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保障体系,特别是法律保障体系是花钱少、作用大、成效高的措施,对于遏制农民工职业病持续攀升的势头,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陆续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更为劳动者享受健康权利和职业卫生工作者进行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问题仍相当严重。
1.职业病问题深刻化的主要原因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5年以来,职业病流行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必要知识。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关知识培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识别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基本常识和救生技能。对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完全无知。一些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既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可以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2)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企业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故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对员工身体健康的保护,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的企业主甚至根本不懂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的基本常识,不懂也不愿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和措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简陋,用工管理混乱。凡属这样的企业,职业危害现象都非常严重。一些乡镇小企业和外来企业这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这其中大部分企业在新建厂房时,都没有做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即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有的企业在引进国外设备时为节省资金,只引进主体设备,未同时引进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致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生产原料和工艺过程都得不到安全保障。很多外来企业或个体企业为了增加效益,节省资金,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这往往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大部分个体企业都无法达到或完全达到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生产条件差,工人得不到应有的职业病安全防护,使得个体经济企业成为职业危害事故多发的主要集中领域。这类企业普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实情、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进行上岗前、在岗中定期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者不提供应有的防护措施、不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强令劳动者在恶劣的条件下从事有害作业,甚至当得知劳动者患病后即将其解雇,或者与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借此逃脱赔偿责任。(3)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方面不到位、不作为。虽然,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5年,但一些基层地方政府领导人甚至不了解这部法律,更谈不上重视依法监管、防范职业病问题。一些地方官员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担心由于监管严格影响外来资金的引进,影响政绩和升迁,因而,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不积极。正由于职业病危害源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导致了我国目前不少地方存在职业卫生监督不到位、卫生服务不能适应新出现的职业危害的问题,也使相关监控和服务脱节、企业职业危害频仍、外企职业危害转嫁等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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