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用品代替。
2.使用单位的具体责任
(1)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货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 三证 ,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护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使职工做到 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
(4)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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