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一年多来,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笔者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几点对策。
1 职业危害不容忽视
1.1 福建三明市是重工业基地,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我市现有企业1 885个,存在粉尘、毒物、物理因素有毒有害企业1 097个,涉及到国营、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私营公司、港澳台投资公司、外资企业。截至2003年,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4?78万,慢性职业病患者2 655例(其中尘肺2 353例,慢性中毒97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48例, 职业性眼病111例,听力损伤33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3例),疑似职业病3 000多例。199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 120项,报请卫生监督机构审查160项,仅占总项目14.3%。《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必须 三同时 验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120个项目中,报请卫生部门进行评价的仅有40项,占3.6%。
1.2 2003年我市对乡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604个单位进行调查,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企业222个,厂矿雇工11 860人。对2 818人进行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25例,职业禁忌证57例。
1.3 建市以来发生71起中毒事件,中毒321人,死亡47人。
1.4 修建隧道民工矽肺患病严重,我们曾对372名参加修建隧道民工体检,发现矽肺183例,矽肺检出率为49.2%。
2 应对职业病危害的对策
2.1 面对职业病危害,市政府、市卫生局采取有力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强化政府职能,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用人单位法人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由市卫生局等十五个部门制定的本地区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同时,又开展了职业病专项整治,加强了放射源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及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下发配置职业中毒及放射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仪器计划,为有效避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2.2 提高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收到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业主对职业病的危害性仍缺乏认识。市卫生主管部门与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联合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提高对职业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开展了经常性卫生监督。一年来对全市1 089个厂矿监督抽查,只有405个厂矿职业卫生符合要求,仅占37.19%。2003年加大了对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力度,共体检10 502名作业人员,新发现职业病患者54例,保障了工人身体健康,预防性健康监护体检得到进一步的落实。由此我们建议卫生、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法规和相关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要把防治知识宣传到车间、班组,要使每一个职工都懂得法和职业病危害,让劳动者能了解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设举报电话,让劳动者和全社会公民参与监督。
2.3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公布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在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过程中,我市通过在报纸上发出公告,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据统计建市以来的1 097个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厂矿,现已申报的有833个,申报率为75.93%。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在督促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同时,开展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有严重尘、毒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劳动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整治无望的家庭作坊或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个别企业,经整改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给予关闭。
2.4 认真做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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