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工余外出陪客户 申请工伤被驳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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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3:09 我要评论( )

案情:工作之余外出陪客户吃饭受伤,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工外出,不能认定为工伤。近日,赫山法院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原告祝某的申请,维持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祝某是益阳某制药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益阳片

  案情:工作之余外出陪客户吃饭受伤,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工外出,不能认定为工伤。近日,赫山法院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原告祝某的申请,维持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祝某是益阳某制药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益阳片区的药品销售。2009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祝某邀益阳市医药有限公司聂某、卢某等人一起吃午饭,下午在歌厅唱歌。在吃完晚饭后离开餐馆时,祝某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吸入性肺炎。2010年8月9日,祝某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他外出就餐不是因工外出,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祝某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1年12月19日,祝某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评论: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提供的同事童某的书面证言,对祝某等人外出就餐的时间及因工事由说明不具体,法院通知童某出庭作证,童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使法院无法查明能证实祝某因公外出的关键事实,故童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同祝某一起就餐的两位证人聂某和卢某出具的证言都是打印件,且两份上的文字与标点符号完全一致,两位证人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也均未出庭作证,故其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的 因工外出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 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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