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哥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许多出租车司机都回答不上来。长期以来,这个话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争议。出租车公司往往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使很多的哥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
不过,省高院昨天公布的2011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认定的哥与出租车公司应构成劳动关系,结束了关于这一话题的争论。
2010年2月8日,江苏海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代班驾驶员王某在送客途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为给王某申请工伤赔偿,王某的妻子冯某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与出租车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说法:法院认为,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司机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机会,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并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因此,法院确认王某与海安某汽车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判决结果也为王某家属申报工伤提供法律依据,最终王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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