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溧水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行政诉讼。当地一家企业的员工在食堂吃完饭后不慎跌倒在地上,腿部骨折,被溧水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企业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人社局执法并无不对,判企业败诉。
去年1月31日中午,溧水一家模具公司员工宋敏下班后,去厂区食堂就餐。饭后,他在去工作车间途中,不慎跌倒在地,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去年7月,溧水县人社局认定刘敏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去年年底,模具公司诉至溧水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模具公司诉称,宋敏的受伤与工作无关,其受伤时已属于下班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在食堂,并非工作场所;受伤原因是就餐滑倒,并非工作内容。
人社局辩称,宋敏是在公司食堂吃工作餐后摔倒受伤,应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宋敏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关于工作时间,模具公司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公司的作息时间表,但该公司实际并非严格执行该作息时间表,工人实际实行计件工资,操作工人为赶产量一般吃过午饭就直接进车间工作。
关于工作地点,该公司的食堂建在厂区范围之内,免费为工人提供工作午餐,食堂应当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关于因工作原因,用餐虽然是个人行为,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近,该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很多企业没有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试图 抠字眼 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在审理中,法院一般都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合理认定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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