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下午,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一名保安在休息时和领班发生口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但保安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该事件属于个人侵权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相关部门对工伤的认定。
原告雷某系上海香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2011年11月9日上午,在单位休息室内,雷某不服从领班吴某的工作安排,继而与吴某发生争执,后吴某因无法忍受雷某的污言秽语而顺手甩出手中茶杯,导致雷某头部受伤,雷某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外伤。
不久后,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雷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雷某的职责是安保巡逻,事发时其是在休息室内,也就是非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双方的流血事件是由于发生口角争执导致,因此雷某的受伤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评议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第三人目前尚未有证据表明雷某的违纪行为中有上述三种情形。另外,雷某所受伤害已得到赔偿与其是否认定为工伤并无关联。法院一审判决,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原告事故属于工伤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海香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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