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家政服务中受伤属于工伤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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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23:10 我要评论( )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职能之一。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 重头戏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市应急办联合开展 2011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 评选活动,拟评选和表彰710家工伤预防 标兵 单位。本报从7月12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评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大职能之一。作为深圳市工伤预防工作的 重头戏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市应急办联合开展 2011年度深圳市工伤预防先进单位 评选活动,拟评选和表彰710家工伤预防 标兵 单位。本报从7月12日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关情况,我市工伤预防的相关政策、典型案例以及部分受表彰企业的 安全之道 等进行报道,希望以点带面,总结经验,激励先进,督促落后,巩固我市工伤预防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深圳做出贡献。

  典型案例

家政服务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深圳商报记者 徐 恬 通讯员 于 怡

  家政服务员晏某辉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摔伤,她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要求指派她去雇主家工作的某家政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该家政公司认为仅给晏某辉提供了职业中介服务,她不是公司员工,因此公司不承担工伤责任。家政服务中受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记者从社保部门获悉,此类案件成为近年工伤认定中遇到的新情况,而只要家政服务员是经过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且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就属于工伤,公司未为参加家政服务员工伤保险的,工伤责任由公司承担。

  家政服务员工作中摔伤引纠纷

晏某辉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称:她受深圳市某家政公司指派前往某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在雇主家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社保部门经过调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晏某辉属深圳市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其所受伤害属工伤,公司未为晏某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公司承担。家政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家政公司仍不服,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社保部门工伤认定书。晏某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晏某辉认为,雇主与深圳市某家政公司签订有家政服务合同,即雇主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而她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前去雇主家服务,家政公司不仅收取她的介绍费100元,而且每月收取30元的管理费,这说明她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家政公司就该承担工伤责任;家政公司却认为,晏某辉既然承认被家政公司收取100元的介绍费,那么她应该清楚 介绍 的含义即是 中介 ,就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关系,所以公司不承担工伤责任。

  法院: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免责理由

家政服务中受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晏某辉与深圳市某家政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免责的理由。因为家政公司除收取晏某辉介绍费100元外,还收取了雇主管理费200元、保险费50元;晏某辉的工资待遇是由家政公司与晏某辉和雇主分别进行协商谈妥的;晏某辉每月的工资也是经家政公司交付给她的:这些事实足以表明家政公司不仅为晏某辉介绍工作,而且还对她进行监督管理,家政公司也并没有拿出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家政公司与晏某辉之间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社保部门作出晏某辉属工伤的认定使用法律正确、认定准确,因此维持社保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社保部门:家政公司要承担工伤责任

家政服务中出现受伤的情形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是社保部门近年在工伤认定中面临的一个新情况。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在晏某辉工伤案中,晏某辉与家政公司之间不仅存在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存在家政公司对晏某辉人身上的一种管理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从晏某辉及其服务的业主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表明,她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即在做家政服务时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

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社保部门在以后的工伤认定工作中,只要家政服务人员能提供其是经过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前往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并且能对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进行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予以证明,社保部门就可以认定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中所受伤害就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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