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6年2月15日9时35分,某市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开发部工程师张某和王某受领导指派准备到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指导施工,张某和王某携带资料乘坐单位派出的公车(万通牌商务车)办事途中,经过郊区一叉路口时,与一辆个体面包车从侧向相撞,造成张某和王某重伤,万通牌商务车司机受轻微伤。经交通部门判定,万通牌商务车司机属违章驾驶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个体面包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请问:本案中,工程师张某和王某因司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王选选
王选选:
职工乘坐单位公车去办事途中因司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比较特殊,也比较典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伤职工并未驾驶机动车辆而仅仅是乘坐单位公车去办事途中,典型性在于事故的原因是司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以下分析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 首先要认真研究本案的事故经过,并搞清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本案中,2006年2月15日9时35分,工程师张某和王某受领导指派准备到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指导施工,其携带资料乘坐单位派出的公车(万通牌商务车)去办事途中,离开了本单位,符合 因工外出期间 内。
2、 工程师张某和王某受领导指派准备到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指导施工,显然是 由于工作原因 ,张某和王某才乘车前往项目工地。
3、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业人员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对照条例规定并结合以上分析,张某和王某受领导指派准备到公司承揽的项目工地指导施工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符合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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