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赔偿问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一个特殊性的问题。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障法律制度;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工伤赔偿的法律制度;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均没有对工伤赔偿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1996年8月12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一)工伤赔偿的原则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工伤赔偿的特征
根据现行法规和有关政策之规定,笔者认为,工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非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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