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胜和罗丹厚(音)本是多年的朋友,不料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作为工人的江元胜左脚拇趾受伤被切,而作为老板的罗丹厚除了支付医药费外,却没有给予工伤赔偿。两人协商不成,几欲反目。律师称,即使雇佣关系发生前单位已注销工商注册,且双方无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仍应支付工伤赔偿。
工作中左脚拇趾受伤被切除
江元胜60岁,是湖北人,于今年3月份进入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佳振水泥制品厂上班,该厂老板是多年的老友罗丹厚。江元胜的家属称,今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江元胜在厂区搬一块较重的水泥模具时,该模具掉下将其左脚压伤。
事发后,工友将江元胜送至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水泥制品厂老板罗丹厚垫付了2000多元医药费。8月21日,罗丹厚出资购买高铁票,并派人将江元胜送回老家武汉市新洲区治疗。期间,江元胜左脚拇趾被切除,罗丹厚则支付了医药费1.115万元。同时,罗丹厚也结清了江元胜的工资。
老板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江元胜的家属称,事发后罗丹厚拒绝支付工伤赔偿,且没有与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家属希望厂方能以9级伤残(尚未鉴定,但符合国家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予以赔付,但遭到拒绝。昨日,双方仍未就此事达成一致。昨日上午,江元胜来到工商所查询发现,早在去年,佳振水泥制品厂已经注销。江元胜家属称,维权将更加艰难。
对此,罗丹厚则表示,其与江是多年朋友,让江在其工厂干活是为了照顾他,月薪根本没有其家属所称的3500元。罗丹厚称,如果江的家属愿意好好谈,自己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负责,但如果存心敲诈,则不会理会。
律师:可投诉或起诉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少武认为,江元胜和罗丹厚两人属于雇佣关系,虽然该厂在雇佣前已经注销工商注册,但依然算工伤。由于没有签合同,没有交社保等,原本由国家支付的工伤赔偿,应该由厂方支付。当事人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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